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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米卡星给药说明

(1)应监测血药浓度,尤其新生儿、老年和肾功能减退的患者,本品的有效治疗浓度范围为15—25μg/ml,应避免高峰血药浓度持续在35μg/ml以上和谷浓度超过5μg/ml。

(2)不能测定血药浓度时,应根据测得的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

(3)给予首次饱和量(7.5mg/kg)后,有肾功能不全、前庭功能或听力减退的患者所用维持量酌减,即剂量不变,延长给药间期;或给药间期不变,每次剂量减少或停用本品。其维持量可按下式计算。①延长给药间期(小时),每次用量不变(7.5mg/kg),给药间期=患者血肌酐值(mg/100ml)×9或②减少每次给药量,每12小时用药一次:每次剂量=患者肌酐清除率(ml/min)×7.5(mg/kg)/正常人肌酐清除率(ml/min)。由于阿米卡星在体内不代谢,主要经尿排出,因此肾功能减退的患者可能引起药物积聚达中毒浓度。

(4)患者应给予足够的水分,以减少肾小管损害。

(5)烧伤患者中本品的半衰期较短(1—1.5小时),因此可能需用5—75mg/kg,每6小时一次。

(6)长期用药可能导致耐药菌过度生长。

(7)配制静脉用药时,每500mg加入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或其他灭菌稀释液100—200ml,上述溶液用于成人病例应在30一60分钟内,婴儿患者于1一2小时内缓慢输入,并相应减少稀释液量。本品不可直接静脉推注,以免产生神经肌肉阻滞和呼吸抑制作用。

本品干扰正常菌群,长期应用可导致非敏感菌过度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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