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钾应由生产厂的技术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出厂日期、净重、本标准编号等。
使用单位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其结果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每批重量不超过2t。
按GB 6678中6.6条和GB 6679中2.3.1条规定进行取样。取样总量不得少于500g,应充分混匀,分别存放于二个整洁、干燥、密闭的容器中,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日期。一份供检验用,一份留样备查,留样期为半年。
如果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进行复验。重新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