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进行新药临床药理研究
卫生部的临床药理基地要积极承担某药品的临床药理研究工作,在技术上有责任指导和协助各地临床医院开展和做好新药的临床试验和验证。并负责制订临床研究计划,组织临床试验,共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院完成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的新药临床研究任务。在临床研究结束后写出有科学性的总结报告送研制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二)对已生产的药物进行临床再评价
各临床药理基地应积极开展所承担某类药物的已上市药品的再评价工作,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或其它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按卫生部规划,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收集资料,结合实验研究,分析调整,做出科学结论。向卫生部及卫生厅、局提出评价意见。
(三)负责起草各类药物的临床试验指标和评价原则
各临床药理基地负责起草各类药品的临床试验及临床验证的要求、内容及观察指标,临床评价原则,使各类药品的临床研究达到规范化的要求。
(四)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提高药物治疗水平。
各临床基地在开展临床药理研究工作时,应积累新、老药物使用安全有效方面的经验,随时进行科学总结,开展药物不良反应流行病学及药物滥用的情况调查等任务,并有责任指导医生合理用药。
(五)对进行新药临床研究的医生进行临床药理专业知识培训
北京医科大学、上海医科大学、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原中山医科大学)三个临床培训卫生部临床基地的医生和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有条件进行新药临床试验医院的医生,至少每年举办一期培训班,还可分专业举办小型的培训班。其它临床药理基地也可以逐步创造条件,开办培训班当地临床药理骨干。各基地之间可进行横向联系,相互交流,逐步写出全国统一的临床药理讲义,使培训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为我国建设一支临床药理队伍而努力。
(六)开展临床药理专业咨询和信息情报交流
各临床药理基地应积极开展临床药理咨询,有条件的单位应对社会开放。对治疗范围较窄的药物应在本单位开展血浓度监测,为临床治疗提供科学依据,尽一切努务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基地间应开展信息交流,是促进临床药理工作发展极为重要的手段。
(七)承担卫生部及卫生厅交办的临时任务和临时性的临床药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