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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起,我省将对全省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给予补助,每人每月30元。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在岗期间,将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财政负担50%,直接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我省还将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补助,由财政部门按行政村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十二五”期间,在村卫生室全覆盖的基础上,50%以上的行政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将实现公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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