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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业务经营质量管理规定

  一、为确保经营药品的质量,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信誉,通过保证质量取信于民,促进企业经营发展,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业务经营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和GSP等法律、法规,并切实执行本企业有关制度。

  三、各业务经营部门的负责人应强化法制观念和质量第一的思想,在业务经营过程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职责,严格经营纪律,保证经营药品的质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流入企业。

  四、经营过程必须严格核查经营对象,对不具备合法资格经营药品(或经营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签订购销合同,不得发生购销关系。

  五、签订购销合同必须定明质量条款,严格按质量标准收货,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正式接收入库,不得付款结算,不让以次充好的药品流入市场。

  六、发货运输过程应严格注意药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不得发货出库,运输环节要根据药品特性采取措施,维护药品质量不受人为影响。

  七、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药品售后质量服务工作,必要部分进行质量跟踪,及时掌握质量信息,售后药品发现质量有问题时,属本企业责任的,必须迅速切实妥善处理。

  八、新品种的经营,必须严格考察生产企业保证质量的能力,检验其药品是否符合标准,汇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并办理新产品经营的审批手续。按规定分阶段经营,先试销,后正式销售。

  九、不得为证照不全单位或非法经营者代销药品,必须在合同中定明质量(含包装质量)条款,明确分清责任,并对客户或消费者负责。

  十、各部门各级人员必须切实遵守有关质量的其他专项制度,不得擅自修改或打折扣。

  十一、质量目标责任纳入各部门的承包合同中,严格执行奖罚。各部门领导在承担部门经济责任的同时,承担本部门的质量责任,服从质管部门的质量否决。各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履行职责,对下属人员职责和质量保证工作切实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务必保证本部门经营药品质量可靠有效。

  各部门各级人员如违反质量有关法规和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后果者,依据有关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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