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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否决权行使规定

  一、为了深入贯彻《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GSP,保证企业经营的药品质量,明确质量否决权,特制定本规定;

  二、企业员工必须认真执行GSP及其实施细则,坚持质量第一的宗旨、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做到在经营全过程保证药品质量;

  三、质量否决权由质量管理部门行使;

  四、如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况之一,取消责任部门评选当年先进集体的资格;

  五、本制度规定否决内容:

  (一)销售假劣药品;

  (二)销售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三)向三证不全单位、非法经营单位或个体户购进药品、参与集市医药买卖或造成经济损失或企业商誉受损害;

  (四)药品合格率0.15%;

  (七)违反质量管理法规和质量制度禁止的其它行为;

  六、凡违反质量法规及制度,发生质量事故者,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根据情节扣发责任部门一年的工资总额的1—10%,如造成经济损失则加倍扣罚。对责任人除扣发当月工资10—30%外,还视情节给予调离岗位、行政处分等处罚。并对造成的损失额赔偿5-10%。事故情节严重者,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管办会同质管部门进行实施考核,提出书面建议,报企业负责人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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