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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村医生进行月补助(和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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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稳定和田地区乡村卫生人员队伍,提高乡村医师待遇,根据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自2008年5月起,拟对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及以上的乡村医生,月补助标准由原来的80元提高到500元;对未取得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其他乡村医生月补助标准由原来的80元提高到200元。原来的80元仍由各县市承担,提高标准部分所需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拨付。

  目前,和田有乡村医生1697人,共计补助资金164.59万元,地区已将补助资金全部全额拨付到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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