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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乡医养老”政策承认乡村医生历史贡献

  每人每月领养老金300元

  北京市于2007年10月,由市卫生局、市农委 、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中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意见》。该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只要符合执业资质的乡村医生,均可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政策。

  我市确定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本着“承认历史、合理确定、区县实施、自愿参加”的原则,把范围划定为:具有本市户口,取得北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1981年、1990年、1997年和2004年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乡村医生证书》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都可自愿参加。这意味着全市乡村医生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我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基本标准,参照了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乡村医生平均月收入水平确定的,对符合执业资质并在村级医疗机构受聘执业累计满20年,达到一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到法定退休年龄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300元;执业不满20年的,按执业年数计算,每执业1年,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为15元。

  财政帮助缴部分费用

  我市财政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进行补助,按照截至2007年12月31日乡村医生个人执业累计年限确定补助标准,市财政补助趸缴资金总额的40%.市、区县和个人按照4:4:2的比例承担趸缴部分。执业累计年限以20年为最高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继北京之后,江苏省也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上海市政府也出台政策把乡医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2006年上半年,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乡村医生纳入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07年的上半年,浙江省平湖市出台了《平湖市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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