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医生执业考试是评价乡村医生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的考试。
第三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乡村医生的执业考试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村医生执业考试,根据省卫生厅确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范围,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条:乡村医生执业考试的考务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责任制。
第六条:省卫生厅考试中心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乡村医生执业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编写考试培训教材和命题组卷等有关具体工作;
(二)组织制定考务管理规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试卷分发、回收答题卡等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指导市、县(市、区)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考务管理有关具体规定;
(二)指导各县(市、区)的考务工作;
(三)接收和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
(四)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八条:县(市、区)卫生局具体负责本辖区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考务工作,其职责:
(一)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二)指导考生填写报名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三)收取考试费用;
(四)核发《准考证》;
(五)安排考场,组织监考人员;
(六)负责考试前的试卷存放,负责接收本县(市、区)考点的试卷、答题卡;
(七)组织实施考试;
(八)公布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第九条: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直接注册条件的乡村医生可申请执业考试。
第十条:申请参加乡村医生执业考试的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考试报名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乡村医生证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十一条: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参加乡村医生执业考试。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执业考试报名时间为2004年2月15日至2004年2月29日,超过报名时限的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县(市、区)卫生局应于3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考生名册逐级上报市、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并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复审结果反馈给县(市、区)卫生局。
第十四条:县(市、区)卫生局接到复审结果后,向考生核发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考试时间由省卫生厅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线,由省卫生厅确定,由县(市、区)卫生局在辖区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考试合格的,准许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试不合格的,由县(市、区)卫生局组织再次培训,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再次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十八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对考生给予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考试资格或宣布考试无效等处理。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在乡村医生执业考试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等行政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