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泸州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出台,到2011年底前,全市行政村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2012年底前,70%的村卫生室达到甲级村卫生站水平,2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100%;到2015年,100%村卫生室达到甲级村卫生站水平,3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根据方案规定,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
该方案还明确了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群众就医不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1至2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原则上,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达到60㎡以上,设有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及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基本设施,设施设备应达到要求。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