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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定依据

  目前,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在以下四个方面必须规范。

  一、鉴定行业

  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国家农业部统一组织开展。只有经国家农业部统一组织开展的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方为有效。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农业部已由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了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全国农业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规定的职责,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总体规划、政策和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批准、发证、管理等,不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业务活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业务活动应由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负责。同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本身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只负责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

  二、鉴定机构

  畜牧兽医行业的职业(工种),只有经过由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的,方为有效。其余的畜牧兽医职业技能鉴定无效。

  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分为行政管理机构、业务管理机构和业务技术活动机构三类。

  第一类,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是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农业部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职业技能鉴定总站是畜牧兽医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管理机构;

  第三类,畜牧兽医职业技能鉴定站、畜牧兽医职业培训(或技能鉴定)基地或(鉴定点)是畜牧兽医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业务活动机构。

  根据劳部发[1993]1134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规定,职业技能鉴定站是职业技能开发组织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具体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业务工作,选择、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确认与申报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基地,并指导鉴定基地开展工作的基层鉴定机构。所有具体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业务活动,都由经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承担,行政管理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只负责规划、政策、管理等,不从事具体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业务活动。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分行政级别,任何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向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站。只要经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了“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即可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级别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标牌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由国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批准后统一制作并颁发。

  畜牧兽医劳动者只有经由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了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鉴定合格的,方可在全国通行有效。

  湖北省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是目前湖北省境内惟一经国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基层业务机构。经湖北省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并取得由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有关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在全国通行,系畜牧兽医行业有关职业(工种)从业准入的首道门槛。

  三、鉴定试题

  由“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按规定从国家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试题库中提取的鉴定试题,或者由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制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的试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而组织开展的技能鉴定,方为有效。凡使用与此不符,甚至自行制作的试题而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无效的。

  1.《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试题》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统一命题。鉴定试题必须依据《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及劳动部的统一要求和办法编制。

  通用工种的技能鉴定题库,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制,经劳动部审定后颁布。

  行业特有工种的技能鉴定题库,由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制,经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术审定通过后,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共同颁布。

  职业技能题库颁布实施后,一律从题库中提取试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对于暂未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可由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制试题,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审定后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使用,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2.劳动部[1997]53号文件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网络建设与运行规程》也规定,国家题库总库和各分库已运行的工种,各地区、各部门组织鉴定时,必经从中提取试题,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有关总库或分库中统一调度试题,并核发“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3.农业部农人发[1996]2号文件颁发的《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并按国家规定的鉴定试题组织鉴定,不可自行编制试题。第十六条规定,职业技能鉴定统一从国家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题库建立之前,由“指导中心”组织人员编制鉴定试题。

  由此证明,凡使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试题,甚至自行制作试题而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无效的。

  四、鉴定证书

  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必须由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并颁发的,方为有效。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是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核发程序是:

  各畜牧兽医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册报农业部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指导站审核后,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核定。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的格式和编码办理后,经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有关部门验印后核发,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再由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各畜牧兽医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将取得证书的人员名单,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应有以下三个特征:

  1.在鉴定考核机构处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印章;

  2.在发证机关处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技能鉴定专用印章;

  3.在证书照片下角处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由此可见,所有畜牧兽医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凡不符合上述情况和要求的,均为无效证书。

  综上所述,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方面规定的,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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