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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牧(畜牧)局: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保障动物用药规范、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兽药 使用 管理 通知

  抄送: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办公室

  2009年6月4日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保障动物用药规范、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

  第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本自治区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根据兽药品种、受药动物及药残控制标准不同,对兽药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对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要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说明书上也应要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OTC﹚.

  第四条 分类管理的兽药范围,包括所有经国家批准允许使用的兽药,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及农业部公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中收载的兽药品种、剂型。

  兽用处方药包括:

  (一)有毒副作用的兽药,在动物性产品中有兽药残留,兽药标签说明书中有用药禁忌和停药期规定的兽药;

  (二)用于动物疾病预防和治疗的药物;

  (三)兽用生物制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激素类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制药物;

  (四)兽用粉针、水针剂、杀虫药等对用药剂量有精确要求的兽药制剂;

  (五)其他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列入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条 兽用非处方药的遴选原则:使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口服和外用常用剂型。

  兽用非处方药包括:

  (一)部分预混剂等动物可以长期使用的兽药;

  (二)维生素与矿物质类、营养补充类兽药;

  (三)外用兽药,如消毒剂、外用杀虫剂等;

  (四)非临床用药;

  第六条 预防和治疗用中药及其制剂按照处方药管理

  第七条兽药及其制剂同时符合处方药、非处方药要求的,按照处方药管理。

  第八条 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销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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