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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医师定期考核方案(试行)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与考核机构

  1、成立路桥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成员由医政科、人事科、防保科、办公室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附件1),负责对各考核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医师执业机构对本单位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评定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考核办),设于卫生局医政科,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和综合业务水平测试试卷命题工作。

  2、考核机构:

  根据《细则》,我区具有医师定期考核资质的单位有6家,分别是台州医院路桥院区、区中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市博爱医院、曙光医院。

  3、考核授权:

  (1)、由区中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市博爱医院、曙光医院负责本机构除医学影像、病理和从事公卫、母婴保健专业以外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如本单位其它专业医师因人数太少无法自行组织业务水平考核的,也可委托台州医院路桥院区进行考核。

  (2)、委托台州医院路桥院区负责全区无考核资质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负责全区提前考核医师和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与再次考核工作。涉及到从事公卫、母婴保健、卫生监督医师考核的,应请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保所协助进行。

  4、考核和受委托考核机构职责:

  (1)、按照区考核办要求制定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承担和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单位各级各类别医师的定期考核评定工作,主要承担业务水平考核的组织及考试;

  (2)、负责考核工作程序的安排和考核人数的汇总统计、分发考核成绩并受理成绩查询;

  (3)、负责对考核基本情况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分析、建立各自的定期考核档案信息库并及时向区卫生局报告备案;

  (4)、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考核机构工作管理制度,检查和指导定期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考核对象与考核方式

  1、考核对象:

  (1)、2009年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对象为取得医师资格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经注册在各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在编、合同制、借用、退休(内退)返聘、外聘等执业(助理)医师。

  (2)、今后的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以此类推,工作累计2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原则上按《细则》规定,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5月底以前完成。

  2、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三、考核程序和内容

  考核机构根据考核医师情况不同,采用简易与一般两种程序进行考核。

  (一)简易程序: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两项内容。

  1、工作成绩考核:按照《细则》要求,根据《路桥区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成绩定期考核内容》(附件2)、《路桥区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内容》(附件3)标准,以各单位年度考核和适时考核为依据进行考核;考核应填写《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成绩评定表》(附件4)。考核周期中有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以及两个年度考核中有一次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如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应进行补考。

  2、职业道德考核:按照《细则》要求,以各单位年度医德考评为依据,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考核;考核应填《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表》(附件4)。考核周期中有两年考评为一般的以及两个年度考评中有一次较差的,判定为不合格。如未进行医德考评的,各单位应进行补考。

  (二)一般程序:考核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其中前两项考核由医师执业单位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组织。业务水平测评包括适时考核与周期考核。

  1、业务水平测评的考核形式: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1)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考核或考试;

  (2)有关“三基”知识的考核或考试;

  (3)实践技能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4)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能力的考核或考试;

  (5)抽查被考核人的医学文书(包括处方、病历质量评价、基本操作技能的考核等);

  (6)其他。如听取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等。

  其中(1)至(4)项考核或考试为周期考核形式,由考核机构按照《路桥区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内容》要求进行。(5)至(6)项为适时考核形式,由被考核人执业注册所在的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并建立有关考核档案。

  2、业务水平周期考核的标准及要求:

  一是考核标准:根据医师不同职称,选择相应的考核内容和合格标准。

  (1)、初级职称:考核内容为综合笔试。由考核机构按照《细则》要求,进行综合笔试,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

  (2)、中级职称:考核内容为综合笔试和发表论文与带教工作,满分200分。其中综合试卷为150分;论文与带教50分,考核周期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得20分;发表2篇以上得40分;带教工作满分10分(考核机构根据考核对象在考核周期内对下级医生的带教工作情况进行记分)。三项总分120分为合格。

  (3)、高级职称:考核内容为综合笔试、发表论文与带教工作、科研工作,满分300分。综合试卷为200分;论文60分;科研20分,其中,获得同级以上行政部门科研立项得5分,成果鉴定得10分,获得同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得10分;带教工作满分20分(考核机构根据考核对象在考核周期内对下级医生的带教工作情况进行记分)。四项考核得分合计达到180分为合格。

  二是综合笔试要求:综合笔试试卷由具有考核资质的考核机构根据《细则》要求制定。试卷由三部分组成,其中第一、第二部分为共同科目,第三部分为专业知识。各部份内容要求和分值如下:

  第一部分:考试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常规和规范等;占30%。

  第二部分: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分值:高级占30%,中初级占40%。

  第三部分:考试内容为各专业知识以及应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等。根据考核对象所从事的专业进行针对性考核。分值:高级占40%,中初级占30%。

  四、简易程序执行范围和执业经历的认定

  考核期内医师除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与执行简易程序的人员外,其他医师均执行一般程序考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具有以下良好行为记录之一的:

  (1)、获得路桥区或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或市级以上先进个人;

  (2)、路桥区卫生局及以上相关业务竞赛中获得前三名者;

  (3)、考核周期内连续两年参加征兵、招生体检,表现良好者;

  (4)、支边支疆三个月以上或援川人员或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

  (5)、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工作或作出重大突出贡献受表彰者;

  (6)、获得路桥区或区级以上科技成果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第一位人员等。

  2、具有12(含)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以下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

  (1)、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处分;

  (2)、发生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等。

  3、符合卫生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试的对象。即在考核周期内通过国家专业资格考核或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人员,与通过县级以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

  (二)、执业经历认定:

  考虑到首次考核的具体情况,执业经历可根据其取得定级资格后在单位的连续执业年限为准。原则上通过老人老办法免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人员,视为具有12(含)年以上执业经历;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人员,视为具有12(含)年以内执业经历。如工作单位在期间有变化的,参照下列情况执行:

  1、在本区范围内调换执业单位的,执业年限可连续计算,但必须经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签注审核意见。

  2、凡在本区范围内执业,中途去区外执业,后又变更到本区执业的,其外地执业经历不得认定,并须经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签注审核意见。

  3、由外地变更到本区范围的医师,执业经历认定应为由外地变更到本区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之日算起(单位人才引进的对象可视作本地执业连续计算),并经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签注审核意见。

  4.离退休的医师,离退休后继续在本区范围内执业的,应认定其执业经历;中途有歇业情况的,歇业期不得认定为执业经历。

  五、考核结果的判定与处理

  (一)、结果的判定:

  考核结果是对执业(助理)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综合考核的总体评价;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按照联网考核系统设置,结果判定最终可由区考核办确定。

  1、合格:指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项考核均达到合格要求的为定期考核合格。

  2、不合格:指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项考核中任何一项不合格,均为定期考核不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工作成绩考核周期内一年为不合格的人员;

  (2)违反《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至第(十二)项规定的;

  (3)违反卫生部《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一)至第(十四)项规定的;

  (4)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三)、(四)项规定两次以上的;

  (5)违反相关行业、专业、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

  (二)、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对考核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卫生部《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

  2、对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应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指台州医院路桥院区)进行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并参照有关进修收费规定缴纳费用;对因职业道德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

  3、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指定的考核机构针对不合格项再次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给予公示。

  六、考核实施

  分集中考核与提前考核两种。

  (一)、集中考核:

  每年度1-5月进行。考核对象:至考核年度12月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已满两年或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执业(助理)医师(下称医师)。具体实施分六个阶段:

  1、信息公示阶段,时间为12月上旬前。

  由区卫生局公告考核时间和考核机构,向各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医师存在符合卫生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由各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如实向考核机构及区卫生局医政部门报告医师存在符合卫生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被考核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医师联网考核管理系统主动到指定的考核机构报名并参加考核。未配备该系统的,直接到指定的考核机构报名。

  2、简易程序考核和信息反馈阶段,时间为2月28日前。

  按简易程序要求,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对考核周期内应接受定期考核的所有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评,填写《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成绩评定表》、《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表》和《路桥区医师定期考核表》。将执行简易与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的《路桥区医师定期考核表》与《路桥区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见附件4)报送区卫生局指定的考核机构。将考核不合格人员的《路桥区医师定期考核表》与《路桥区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送区考核办。上述表格电子文件通过医师联网考核管理系统分别发送到考核机构和区考核办。

  3、业务水平测评和信息反馈阶段,时间为5月31日前。

  (1)、各考核和受委托考核机构根据区考核办要求及时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

  (2)、3月底前各考核和受委托考核机构应将业务水平测试(周期考核)时间安排与测试方式通知接受考核医师所在机构,由各医师所在机构负责通知被考核医师,并于业务水平测试前30日将医师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3)、被考核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考核机构参加考核。5月31日前各考核和受委托考核机构应完成组考与考核结果的评定;填写所有考核周期内医师《路桥区医师定期考核表》,签署考核结论,填写《路桥区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联网考核管理系统,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并将《路桥区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连同Excel电子版)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医师注册机关和区考核办。同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见附件5)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机构,由医师所在机构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

  4、录入信息阶段。6月上旬前由各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报至相应的医师注册机关。7月20日前,医师注册机关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待复核后再录入。

  5、异议复核和抽查监督阶段,时间为7月底前。考核期内医师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考核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路桥区医师考核结果复核申请表》;考核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核,在复核申请表上填写复核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将复核结果通知到本人和区考核办。

  6、信息公布阶段:考核全面结束,区卫生局将考核信息在相应网站或媒体上公布。

  (二)、提前考核:

  提前考核适用对象及其考核程序的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1、由外地变更到路桥区执业的医师

  由外地变更到本区范围的必须在原执业地进行考核,并向拟注册机关提供考核合格证明。原执业地未开展考核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由原注册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考核合格证明,业务水平测试由路桥区卫生局指定的考核机构进行考核。

  2、路桥区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

  (1)、离退休医师:按照简易程序考核,考核证明材料由原执业机构提供,卫生局指定的考核机构审定。

  (2)、在职医师:由原执业机构提供考核证明材料,卫生局指定的考核机构审定,根据执业经历,分别按照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进行考核。

  3、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

  4、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现申请注册者。

  5、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重新申请注册的。

  3、4、5条所列对象必须参加卫生局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专业培训3至6个月。培训后按照一般程序进行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由原注册执业机构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审定认可后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七、考核要求与管理

  1、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

  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由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医院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和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考核办公室可设在医务科或相应的业务部门,由考核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成立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建立个人执业考核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要主动与考核机构联系,配合考核机构完成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配合区卫生局和各考核机构做好执业人员的动态监控和考核管理。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的执业(助理)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考核,按集中考核第二阶段要求向受委托考核机构报送执行简易和一般程序医师资料。

  各厂矿、学校医务室中执业(助理)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按要求向区卫生局医政科填报《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成绩评定表》、《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表》和《路桥区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4)。然后经区卫生局医政科复核确定,向各考核机构报送执行简易和一般程序的医师名单和资料。

  2、要按期分类归档、及时上报,随时迎接区考核办的抽查和监督。

  要求各考核机构于2月底前将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委员会组织名单以文件形式上报区卫生局医政科,并按照考核实施要求及时报送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各医疗卫生单位、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做好所有接受定期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及时向区考核办报送简易程序考核不合格人员的资料,迎接区考核办的检查。

  3、考核工作中遇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与区考核办联系。

  附件:

  1、路桥区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2、路桥区《执业(助理)医师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内容》

  3、路桥区《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成绩定期考核内容》

  4、路桥区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路桥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成绩评定表、路桥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表、路桥区医师定期考核表、路桥区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路桥区医师考核结果复核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基本情况登记表、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

  5、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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