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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关于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理论考试的通知

  根据甬卫办医政【2009】22号文件的通知,医师定期考核理论考试推迟至2009年5月23日上午9:00-11:00举行(因单位工作安排或特殊原因确需要延期考试的医师集中在5月30日上午考试);可登陆“ww.nbyx.org.cn”下载模拟题练习。

  考生守则及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见附件,请参考人员自行下载阅读,积极备考。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予以警告,并扣其试卷成绩20分:

  (一)将书记、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拒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者。

  (二)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喧哗、说笑,不接受监考人员劝告,影响他人答题者。

  (三)不按规定关闭手机、小灵通,并窥视手机信息内容或接听手机者。

  (四)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停止答题后仍继续答题者。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其试卷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使用考生守则规定以外的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题者。

  (二)在答题卡密封线外写姓名、单位、以及在答题卡上做特殊记号者。

  (三)姓名、单位均未填写、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者。

  (四)考试后不交试卷或答题卡、擅自带走试卷、答题卡或故意撕毁试卷、答题卡者。

  (五)在考场内因有违纪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者,取消其但年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商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一)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二)偷看夹带进场的与考试相关的书籍、资料及字条者。

  (三)偷看事先写在手掌或身体其他部位与考试相关的文字者。

  (四)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者。

  (五)传递字条等物品,有意为他人偷看试卷、抄袭答案提供方便,或双方交换试卷舞弊者。

  (六)经核查被确认为雷同试卷的抄袭者和主动允许其抄袭者。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与监考人员争吵,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

  (八)有其他违反考生规则的行为或其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考生守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供监考人员查对。不持准考证和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迟到3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能离开考场。

  三、考生进入考场可携带必要得书写工具;不准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所携带手机、小灵通必须关机。

  四、考生进入考场后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高声谈笑和喧哗。

  五、考生在答题前须按规定在密封线内填写姓名、考号等所列事项;不准在答题卡上作任何其他标记。

  六、考生用蓝、黑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卷,填涂答题卡用铅笔,不准用红色字迹的笔或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题。

  七、考生必须独立答题,不得交头接耳、交换试卷、不准有偷看旁窥、传递纸条、抄袭舞弊等行为。

  八、考试期间,考生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考场以后再进入考场续考;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把试卷和答题卡带出考场。

  九、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时间结束,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及答题卡折叠放在桌面上,立即退出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并应接受监考人员对考场内发生问题所作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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