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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市200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

  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制定了《桂林市200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卫生局和各考核机构完成考核工作后于2008年3月30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总结材料上报至我局医政科。

  桂林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桂林市200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桂林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如下:

  一、 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本年度考核2005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二、考核机构:

  设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数(含助理医师)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含外设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的考核;其它预防、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师(含助理医师)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条件的机构负责考核,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市区100张以下床位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含助理医师)由市卫生局医政科、市卫生监督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联合考核组进行考核。

  三、 考核程序:

  考核程序按照医师工作年限等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

  (一)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简宜程序是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并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联合考核组。 (二)凡前款所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

  1.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

  2.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

  3.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4. 由考核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联合考核组对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进行检查;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等形式;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5.由考核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联合考核组审核评定。

  四、需要进行提前考核的情况

  (一)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

  (二)在考核周期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五、 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凡考核不合格者,必须接受培训3-6个月,再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六、考核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一是必须高度重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专家队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核实施方案;二是必须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让广大医师充分认识到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动积极参与配合考核工作;三是必须建立医师日常行为记录制度并建立档案。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于2007年12月1日全面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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