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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009-02-11 20:59 来源:医学教育网

  为认真做好公共卫生执业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医师管理,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湖州市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湖州市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对象是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及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待其取得公共卫生医师资格执业满两年后开始考核;录用已取得公共卫生医师资格的人员,需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提供定期考核合格证明,未考核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证明。

  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公共卫生医师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4月底前完成。第一轮考核年度为2007-2008年度,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湖州市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报告。

  二、考核内容

  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三部分组成。

  业务水平测评由学会负责,一般由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二部分组成,分为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二个专业,考核内容参考《浙江省医师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单位负责,学会复核。

  三、考核程序

  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二种。

  (一)一般程序

  公共卫生医师本人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中的医师基本信息,由所在单位填写考核信息和考核意见中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的评定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湖州市预防医学会,由学会组织统一考核后在考核意见中填写业务水平评定意见,最后由学会考核委员会负责评定考核结果。

  (二)简易程序

  公共卫生医师本人述职报告,并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中的医师基本信息,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填写考核信息和考核意见中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的评定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与述职报告一同报送学会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考核方式

  学会于每周期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于接到通知2周内按要求通知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的公共卫生医师,按一般或简易程序完成“医师定期考核表”相关内容的填写和评定,并将相应材料汇总上报至学会办公室进行复核、审核和考核。

  五、考核管理

  学会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工作,确定考核评定结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学会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和二区卫计局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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