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音
药品质量公告制度的意义、性质及改革设想
8月6日视点新闻提及的“健胃消食片”公告风波提醒我们,药品质量公告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暴露出有待完善之处;同时,它背后的讨论与争论也反映出许多人对这一制度并没有统一、深入的认识,以致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不少偏差。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明确药品质量公告制度的意义、性质的基础上,思考其有哪些有待改进之处。
一、药品质量公告制度的意义
一般而言,药品质量公告制度具有如下存在理由:信息共享功能,即实现各地药监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便其他药监部门能够通过本部门的质量公告对其辖区内的药品实现更有针对性、更高效的监管;惩戒功能,即通过其“广而告之”的制裁作用,促使企业改过自新,停止不合法的药品经营行为;服务功能,即告知公众,提醒他们该如何购药用药,该规避哪些假冒伪劣药品,保护他们的健康权益。
二、药品质量公告行为的性质
从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角度来说,药品质量公告是一项行政事实行为,但就被公告其不合格、不合法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来说,药品质量公告则是行政处罚行为。
药品质量公告行为并非我国行政处罚法所明确规定的处罚方式,我们在定性具有制裁效用的公告行为时,因为它不属于任何为行政处罚法所明定的处罚方式而不应将其定性为行政处罚行为。它应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款中所指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
三、关于药品质量公告制度改革的设想调查制度,多线并进、穷根究底,查清涉嫌药品的来龙去脉。
第三,要建立科学、规范、严密与统一的抽查程序与检验标准,并及时公布。
既然药品质量公告制度具有信息公开与行政处罚行为的属性,那么就应当从这一定位出发进行针对性改革。
从信息公开的角度来说,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加以改进:
第一,提升药品质量公告的透明度、丰富性。要全面公告涉嫌药品情况,不仅要有检验结果还要有抽查情况;不仅要公布抽样合格率还要公布药品质量分析报告;不仅要公布结果,还要公布不合格、不合法的原因,明确责任的主体。
第二,提升药品质量公告内容表达的规范性、科学性。
第三,提升药品质量公告的效率性,在确保公告的正确性的前提下,尽快发布公告。
从行政处罚的角度来说,我们应当从保护合法企业权益的角度出发来改革药品质量公告制度。具体而言,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公告所涉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充分贯彻正当程序原则,在程序上充分保障其主体地位,将他们作为平等的利益主体而非被调查对象来对待,给予他们充分而切实的自我保护的权利。同时,要细化和明确药品质量公告的法律救济制度。
第二,要建立完善而科学的证据制度,确保质量公告的科学性。与此同时,要建立深入和细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