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夏神经内科主任医师职称评审有关问题通知 宁卫计函发〔2016〕135号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6〕147号)要求,现就2016年全区卫生系列和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申报条件
2016年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继续执行《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88号)、 《自治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89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发〔2007〕170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近年来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落实有关政策
(一)落实最新职称外语政策。对申报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函〔2015〕538号)有关规定。自今年起,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新报考职称外语,只能报考卫生类职称英语或医古文。
(二)落实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政策。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含地处乡镇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的本科生、满15年的专科生、满20年的中专生,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的,可申报副高级职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时,须参加业务能力考试。对论文和科研不做硬性要求,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所取得的高级职称,只限定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职称证书明确标注使用范围。有关人员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须按照自治区统一评审条件重新参加相应职称的评审。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三)落实科研能力条件要求。三级甲等医院(含专科医院、中医院、民族医院)申报医师类职称的人员,科研能力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其他人员,对参与科研课题的名次不作要求。除三级甲等医院外的其他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机构申报正高级职称和医师类副高级职称人员,对参与科研课题的名次不作要求。县级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和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护理、药学、医技、卫生管理人员,在科研能力方面暂不作硬性要求。
三、关于其他评审条件的要求
(一)关于论文专著的要求。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仅计算排名第一、第二的论文,排名靠后的通讯作者视为不符合要求。申报人员提交的专著,必须为本人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著作,须由出版社出具个人编撰字数证明。
(二)关于提交疑难病例的要求。申报人员提交的疑难病例(解决重大问题)实例要符合工作实际,真实客观地反映本人业务水平,不得弄虚作假。申报医师类职称人员(仅从事门诊工作的医师除外)提交的疑难病例须附佐证材料(病历复印件或医技诊断资料)并经主管科室审核盖章确认。
(三)关于卫生计生管理人员的职称申报问题。具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资格且脱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人员,可在原有职称基础上申报高一级卫生管理专业职称,不得申报原从事专业职称。具有卫生类专业学历背景、从事卫生计生管理工作满5年的人员,取得卫生管理相近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申报卫生管理专业副高级职称。
(四)加强对能力业绩的考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卫生系列申报人员能力业绩的考核,认真考核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附件3)。对不符合评审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推荐参加职称评审。
四、申报程序
2016年卫生、计划生育系列职称申报程序继续执行《关于2015年卫生、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职称评审系统的网上报名注册时间截止5月15日)。专业能力考试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2份(A3纸打印,骑缝装订);
2.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2000-3000字)(主要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报告要经单位审核并逐页加盖公章);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4.学术论文所刊登期刊原件和在线检索结果(在封面注明文章所在页数,并在目录上作标记。非破格申报人员提交论文不得超过3篇。外文论文须同时提交中文译稿。在线打印的检索结果须由检索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解决疑难病例(重大技术问题)实例表(附件4,申报卫生系列的,正高5例、副高3例;申报计划生育系列正高级职称的2例);
6.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2份(附件5);
7.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二次学历申报人员历次学历均须提交)、职称证书(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提交初、中级职称证)和聘任书原件(或聘任文件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原件、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8.职称证书打印表(附件6);
9.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审核记录表(附件7)。
申报人员提交的证件复印件,须由各单位审核人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2016年度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情况表(A3纸幅面打印)(附件9);
2.2016年度卫生(计划生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人员信息总表(附件10)。
以上材料须严格按照样式填写,同时提交Excel格式电子版。
3.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申报卫生系列提供);
4.申报人业务能力、带教情况证明(申报计划生育系列提供);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工作能力考核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条件申报职称申报卫生系列提供,附件8);
6.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破格申报计划生育系列职称的,须提供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
7.2016年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表(附件1);
8.公示结果;
9.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的同时须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函。
(三)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区属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提交材料进行汇总,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评审人员推荐报告;
2.2016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汇总表(附件2);
3.职称论文答辩成绩汇总表(附件11)。
六、其他要求
(一)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严格推荐程序,不走过场,特别是做好能力业绩考核,确保推荐人员的能力符合要求。
(二)申报人员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其申报资格。各级审核人员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申报材料一律使用纸质档案袋上报,并按照文件规定顺序整理、详细填写材料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和份数。档案袋须牢固耐用,不能破损,统一标识,并在档案袋底部注明姓名、单位和申报职称。
(四)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未按要求报送的,不另行通知申报人员补齐材料,一律视为不符合评审条件,不予上会评审。
(五)申报材料所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可从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其他表格可从宁夏卫生计生网下载。
(六)申报评审材料报送宁夏卫生计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区直、委直单位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5月30日,各市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6月15日。联系电话:0951-5030184。
政策咨询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951-5099008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0951-5054491
宁夏卫生计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0951-503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