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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管理法

2015-11-03 13:34 来源:医学教育网

护士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医|学教育网整理(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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