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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护士延续注册审批制度

2015-01-09 16:38 来源:医学教育网

一、责任单位

卫生局医政股

二、责任人

医政股实行主管局长领导、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批责任人为股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2008年第59号令)、《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医发[2008]52号)

四、受理范围

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在我县范围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县级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在湖南卫生信息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注册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具体时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注册当年统一进行安排;

(二)医疗机构收齐前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相关电子信息,集体向其注册部门提出申请。

(三)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做出准予延续注册和不予延续注册决定。审核合格的,准予延续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3、未提供当地注册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的。

七、监督检查

(一)申办资料申办人单位归档保存;

(二)股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检;

(三)局纪工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股内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承诺期限办理的医|学教|育网整理;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人相关信息的;

8、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股内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股室负责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股室负责人承担责任;

3、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追究形式

1、股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工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2、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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