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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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全国护士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青海考区考风考纪须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纸笔考试)

第一条  考生须在考试前 20 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试室,对号入座,将两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验。无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人员不得进入试室参加考试。

第二条严禁考生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及电子产品(如移动电话、计时器、有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和录放设备,以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进入考场、试室。

第三条参加纸笔考试的考生须注意:

1、考生除携带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纸张、笔、橡皮、修改液、修正带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入场,所需文具统一配备。请仔细核对本人准考证信息和座位贴信息是否一致,如有错误请立即报告。如考试开始后发现信息不一致且未提前报告的,将以违纪违规行为论处。

2、禁止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物品传出或带出考场、试室。

3、应使用 2B铅笔填涂答题卡;除填涂、填写规定内容外,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识; 漏填、错填、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4、考生将本人试卷封底上的答题卡沿虚线撕下。未按要求填涂答题卡,出现准考证号填涂错误、填涂过浅,或损坏答题卡、卷卡不一致等情况,导致无法正常读卡、成绩为零分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5、如有试卷字迹模糊、分发错误或答题卡污损等情况,应立即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因考生个人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的,一律不予更换。

6、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第四条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内容。

第五条考试开始 15 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场。交卷前,考生不得离开试室;因故确需暂离试室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六条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保持试室安静。试室内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互打手势、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严禁冒名替考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如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做出处理决定,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严重违纪违规、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第八条考生如有组织考试作弊、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买卖试题、替考及伪造、变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犯罪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试考场规则(人机对话)

第一条 考生须在考试前 20 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试室,对号入座,将两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验。无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人员不得进入试室参加考试。

第二条严禁考生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及电子产品(如移动电话、计时器、有电子存储记忆功能的计算器和录放设备,以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进入考场、试室。

第三条参加人机对话考试的考生注意:

1.除携带相关证件外,禁止携带其他物品入场;禁止将试题及答案传出考场。

2.入场后请立即核对准考证信息与考试机显示信息是否一致,如发现信息有误,立即报告监考人员;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试机故障等问题,应及时向监考人员举手报告。

3.考试结束后,监控人员统一执行结束考试指令,考试机将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第四条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内容。

第五条考试开始 15 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交卷离场。交卷前,考生不得离开试室;因故确需暂离试室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第六条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保持试室安静。试室内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互打手势、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严禁冒名替考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如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 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做出处理决定,同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严重违纪违规、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第八条 考生如有组织考试作弊、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买卖试题、替考及伪造、变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犯罪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第31号令)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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