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准入和退出
青海省要求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云南省新平县新进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临床类医学中专及以上学历。山东省垦利县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县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专业资格证书;新聘用人员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云南省新平县等地规定,乡村医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必须办理退出手续;山东省垦利县将男性退出年龄延长到65周岁。
培育“新鲜血液”
青海省实施“村来村去”的3年制中专、高职免费培养计划,每年招收400名免费医学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自2011年起,从在职乡村医生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中选定3000人开展3年医学大专教育,定向培养乡村医生。
湖北省宜都市自2014年起,市、县政府投入4200万元在全国率先免费定向培养1400名大学生乡村医生,到“十三五”末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河北省、重庆市部分地区按照“县聘、镇管、村用”的原则,将招聘的大学生充实到村卫生室。山西省太原市通过“三支一扶”等渠道公开招录医学大学生补充乡村医生队伍,乡镇卫生院统一聘用,其岗位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
一体化管理转变身份
湖北省宜昌市全面实施乡、村“八统一”一体化管理制度,探索将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派驻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乡村医生由“半农半医”转变为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核定全区村级卫生从业人员编制337名,其身份等同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从业人员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内管理,进编不占编,也不与乡镇卫生院混岗使用。
湖北省宜都市推行村卫生室“聘任制”,根据核定的村卫生室员额数,实行“双向选择”,即乡村医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统一考核聘用,聘用人员必须服从乡镇卫生院在本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发放聘用证书,聘期2年。
提高合理收入
青海省、浙江省等将4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交给具备条件的乡村医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分别按照每人每次5元、3元的标准设立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青海省、山西省太原市对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服务人口计算,每人每年给予5元的定额补助。山西省太原市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用于村卫生室水、电、暖和信息网络运行。
山西省对取得乡村医生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1200元和18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宁夏回族自治区对乡村医生的基础岗位生活补助为每月500元,对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证、执业(助理)医师证的分别提高至每月800元、1000元。江西省建立边远山区和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医生岗位补助制度,市、县财政每月补助300元。
保障退休待遇
广东省规定,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龄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内管理、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劳动关系的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吉林、辽宁、江西、福建等省规定,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对年满60周岁的离岗乡村医生,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分别给予15元、20元的生活补贴。安徽省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