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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在10年后可能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取代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自2016年推出后便备受关注。2016年乡村全科助理医师在全国9个省市自治区开展试点,2017年国家将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试点扩展到24个省市自治区。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有什么区别呢,医学教育网小编为您梳理了相关内容:

一、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优势

1、解决乡村医生这个临时执照不能永久的问题;

2、解决一些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证后不能继续考“执业医师”的问题;

3、或许为“提升职业空间”提供可能性。因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发展路程

1、1985年1月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决定将“赤脚医生”改为“乡村医生”,规定达到医士水平的称“乡村医生”,达不到医士水平的称卫生员。1月25日,人民日报发表不再使用赤脚医生名称,巩固发展乡村医生队伍一文,至此赤脚医生的历史也就结束了。

2、1985年2月27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提到,“凡经考核合格,相当于中专水平的赤脚医生,发给‘乡村医生’证书”。这就是乡村医生的由来。

3、1990年3月,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全国爱卫会颁布《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明确提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各种最低目标其中包括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分别实现60%和50%的所谓”集资医疗覆盖率“。

4、1991年初,原卫生部颁发了《1991~200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正式提出对乡村医生实行系统化、正规化中等医学教育(简称“两化教育”)。

5、1998年6月26日,通过了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师考试注册制度,并且根据我国的国情在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以法律形式为乡村医生管理提供了依据。

6、2001年5月24日,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发布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要加强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力争用10年时间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指出农村卫生机构要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卫生机构的发展根据各地区实际,村卫生室可以集体举办村医联办,也可以个体承办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重申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提倡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以县(市)为单位的大病统筹。

7、2001年12月29日,卫生部颁布《2001—2010年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规定197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8、2015年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乡村医生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医疗技能,关心他们的生活和成长,对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社会公平,让农村居民获得便捷、价廉、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9、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出台,其中要求“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执业助理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给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并规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三、2017年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考试试点扩至24个考区

2017年在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试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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