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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乡村医生入编转正,有五险和医责险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扶贫发〔2019〕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北政办〔2016〕2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6〕181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和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是通过改革村卫生室管理模式、规范乡村医生配置和准入、转变乡村医生身份、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养老机制、强化乡村医生管理培训指导、规范村卫生室资产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防御医疗风险能力、把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和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注册在政府办村卫生室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政府办村卫生室。

二、主要内容

(一)改变村卫生室管理模式

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村可不设村卫生室),改变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购买服务合同的方式,将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加强乡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法人,村卫生室不再为独立法人单位,只设立负责人。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合为一体,实现行政、业务、人员、药械、绩效考核“五统一”为主要内容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新模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市、县(区)财政按照每个村卫生室共3000元/年的标准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拨付村卫生室管理工作经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用于开展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含村卫生室的维护及运行等工作)。

(二)规范乡村医生配置和准入

严格乡村医生配置和准入,原则上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不足一千服务人口的按1名配备,同一卫生室有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鼓励配备至少1名女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取得乡村医生资格,按规定接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尚未配备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驻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派驻人员可以轮换,但原则上要至少服务满1年,在晋升聘用时优先考虑。加强乡村医生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需求计划,通过订单定向培养、向大中专院校或社会招聘等形式,提前做好即将空缺乡村医生岗位的人才储备工作,保障空缺乡村医生岗位及时得到补充和更新。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一般不再担任村卫生室负责人。但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能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限按北政办〔2016〕2号文件执行。未被聘用和不愿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鼓励取得相应资格后依法执业。

(三)转变乡村医生身份

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身份由个体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聘职工,即“乡聘村用”。对在村卫生室工作年限较长、业务水平高、群众反映好且取得执业助理及以上执业资格的在岗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使用事业编制和聘用人员控制数招聘工作人员时,可参考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倾斜政策待遇,优先录用。有条件的县区,可探讨实行乡村医生入编转正制度,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岗位的吸引力。

(四)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必须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义务,并承担下列职责:接受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协助村(居)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药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合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处置突发卫生事件,及时报告所在村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壮瑶等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服务;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按分级诊疗的政策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完成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养老机制

1.乡村医生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作两部分组成。乡镇卫生院依法为乡村医生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类)和医疗责任险。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核定在岗乡村医生人数,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在岗乡村医生人数,按各县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给每个乡村医生核拨基本工资补助经费和各项保险补助经费,核拨给乡村医生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进行工作考核,再根据考核结果按月给乡村医生发放基本工资、依法为乡村医生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购买医疗责任险和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包括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和一般诊疗费等其他补助)。

2.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养老机制。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聘用关系的乡村医生,在聘用时已自行购买养老保险的,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继续为其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聘用时没有购买社会保险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依法购买社会保险,解决在岗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3.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桂卫发〔2015〕7号)文认定的乡村医生,截至2019年9月30日(含2019年9月30日)年满60周岁,且不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的,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其中确因工作需要仍在村卫生室岗位服务的,从其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4.经桂卫发〔2015〕7号文认定的乡村医生,截至2019年9月30日(含2019年9月30日)未满60周岁,已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岗位管理的,自60周岁起,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且不再通过延缴保险方式获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其本人自愿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可纳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从其年满60周岁且不再在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老年乡村医生的具体资格认定和发放工作,由各县区依据桂卫发〔2015〕7号文件组织实施。

(六)强化乡村医生管理培训指导

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乡村医生免费参加规定的岗位培训和进修学习。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举办业务讲座、召开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按时对村卫生室业务督导和考核。乡村医生每周1天或每月4天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临床实践,或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选派业务骨干到村卫生室坐诊,开展临床带教指导,不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

(七)规范村卫生室资产管理

规范固定资产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辖村卫生室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固定资产包括所有政府投入建设的房屋、设备、物资等,固定资产所有权归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村卫生室使用。

(八)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加大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投入,将村卫生室接入区域卫生信息网络,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数据传输。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实现医保门诊联网结算,对所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额度给予适度增幅,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

(九)提高乡村医生防御医疗风险能力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医疗责任风险防范。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以村卫生室或乡村医生为单位统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乡村医生的正常执业活动。

(十)严格执行绩效考核

全面推行绩效管理,每年由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北海市相关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全市村卫生室管理工作进行1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管理、乡村医生基本工资补助和各项保险补助经费核拨的主要依据。每年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科学的考核方案,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村卫生室管理工作和乡村医生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进行2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管理经费核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乡村医生基本工资补助和各项保险补助经费核拨的主要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村卫生室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量化指标。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一次业务督导,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对乡村医生的考核,重点督导考核其履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等情况,并将督导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基本工资、购买社会保险、购买医疗责任险和发放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各级考核方案必须包括明确的激励工作奖罚措施。

三、组织实施

(一)宣传阶段(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日1月)。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调动广大基层医疗单位和医护人员的积极性,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合力。

(二)准备阶段(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日)。各县区制定和完善相关方案、措施,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

(三)实施阶段(2019年10月1日开始)。将有关改革政策系统化、制度化,在各县区范围内实施“乡聘村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建立科学的乡村医生“乡聘村用”管理长效机制。

(四)核验阶段(2020年1月开始)。市人民政府组织行业部门对各县区乡村医生实行“乡聘村用”的实施工作进行核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乡聘村用”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医改目标任务,认真研究,严密部署,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保障资金投入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村卫生室工作经费,在岗乡村医生每月工资补助经费、购买社会保险和医疗责任险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市、县(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所需资金按比例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不留缺口,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大力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实施方案(试行)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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