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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作出答复

吉林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作出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社会化照护服务为主,解决失能的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问题,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的事务性及经济负担,是我市应对老龄化、尝试解决民生问题的重大举措。

一是养老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单位相对受限,中小型养老机构纳入定点有难度的问题。

在2017年初,我们本着先搞试点,逐步放开的原则,参照我省《关于印发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自愿申报试点。2017年年底,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发布公告,共有12家机构申报,经专家评估,纳入10家,现在,定点养老医疗机构已增至26家,其中10家医疗护理服务机构、16家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共有896人享受待遇。经了解,很多医疗护理机构还在进一步观望,有的医疗护理机构没有专业的护理人员,有的医疗护理机构不愿意接收失能人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更多的医疗护理机构纳入到定点中来,更好地为百姓服务。

二是养老康复项目未被纳入医保抵销范畴的问题。

按照《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2年版)》(吉人社办字〔2012〕159号)的相关规定:康复项目属于医疗诊疗项目。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由国家和省制定,市一级无权制定和调整,养老康机构复项目报销目前没有文件,根据目前您建议的实际情况,我们也会积极向省厅建议制定和调整目录。

三是居家养老开展医养结合受客观条件限制,未纳入医保报销范畴,导致他们享受不到医保待遇的问题。我们按照省人社厅试点的要求,只是开展了长期失能人员护理保险,全省还是起步阶段,目前我们也在积极探索与论证居家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开展的可行性,据了解,上海和成都已开展了居家护理保险,我们也正在收集各地先进经验,待时机成熟后再开展居家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

四是养老失能人员未细化分类,致使医保报销比例都一样,真正有困难的老人未得到更多的帮助的问题。

针对失能人员报销的问题,按照《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精神,在待遇支付方面,长期护理保险不设起付线,职工医保补偿比例为80%,居民医保补偿比例为70%。考虑到失能人员生活中的实际需求,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下发了《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范围》,并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进行项目逐项调取信息,结合我市零售市场价格及网络电商标价进行摸底测算,确定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支付项目最高限价”,并制定详细《长期护理保险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同时对具有长期护理保险能力的定点医疗护理服务机构及定点养老护理服务机构的护理费用、床位费用进行精细测算,确定支付标准。定点护理服务机构78元/日,其中床位费20元/日,护理费48元/日,护理项目10元/日;定点养老护理机构70元/日,其中护工费60元/日,护理项目10元/日。

五是基本医疗保险类和功能相对单一,无法更细致地切实保障老人的权益,另外医保基金承受压力也较大的问题。

一是按照《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吉市政办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帐户资金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和退休费为基数。按三个年龄段规定的不同比例划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按2.3%划入(含个人缴费);46周岁(含46周岁)以上,按2.5%划入(含个人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按3.4%划入。也就是说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再缴费,个人帐户由统筹基金按退休工资的3.4%划入个人帐户。二是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3]29号)的规定,住院普通医疗费用(甲类药品和普通检查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在职职工负担比例为15%,退休人员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为10%。即:在职职工普通医疗费用(甲类药品和普通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85%,退休的老年人普通医疗费用(甲类药品和普通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90%。

以上是“吉林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作出答复”的内容,更多有关乡村医生的政策动态,敬请关注医学教育网乡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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