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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十三问

3月26日,天津市卫健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实施方案》的政策规定及要求,天津卫计委官方给出解读,具体如下:

一、《实施方案》起草背景是什么?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2018年8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8〕83号),明确完善医疗卫生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为不断加强我市涉农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制定以稳定乡村医生岗位待遇为基础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出台老年乡医生活补助政策,促进老年乡医的逐步平稳有序退出,同时积极建立机制促进新乡医队伍转化稳定,构建乡村医生队伍新陈代谢秩序,持续优化年龄学历执业程度等人员结构,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什么是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镇街为范围,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的人员、业务、财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在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中,卫生院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综合服务,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技术指导、绩效考核以及乡村医生的培训等职责;村卫生室负责开展行政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等工作,并执行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的地区,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有关要求,预留和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机构和人员管理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体化管理后人员怎么管理?

按照《实施方案》,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镇街为单位,确定并设置辖区村卫生室岗位,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标准设置岗位。建立村卫生室岗位人员“区招镇管村用”的管理模式,村卫生室新进岗位人员由各区负责统一招录,卫生院根据岗位设置统一聘用,安排到村卫生室服务。卫生院负责人作为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选择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的人员担任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未被聘用和不愿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鼓励取得医师资格后依法执业。

四、一体化管理后业务怎么管理?

按照《实施方案》,卫生院明确村卫生室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合理安排村卫生室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质控管理,指导村卫生室严格落实各项技术规范。村卫生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医疗安全制度,按要求完善各种医疗登记。卫生院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村级卫生技术人员服务水平。

五、一体化管理后财务怎么管理?

按照《实施方案》,村卫生室的财务由卫生院统收统支。诊疗收费标准由卫生院按照物价部门统一定价的规定执行。在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要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工作。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品种以及收费价格,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村卫生室收入扣除成本后主要用于人员绩效分配。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财务管理培训和业务监管,卫生院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村卫生室的账目及收费情况,杜绝乱收费现象。

六、一体化管理后药械怎么管理?

按照《实施方案》,村卫生室药品及医疗器械由卫生院统一采购和管理,严禁违规采购。完善村卫生室药品的出入库管理,做到账物相符。村卫生室要坚持合理用药,加强效期管理。卫生院定期开展村卫生室合理用药培训,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村卫生室全部药品(除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医药耗材实行基准价销售。

七、一体化管理后绩效怎么管理?

按照《实施方案》,卫生院制定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为核心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各区要尽快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信息化管理,依托信息技术对村卫生室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和人事管理挂钩,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薪酬。

八、一体化村卫生室有哪些政策保障?

按照《实施方案》,各区要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6号)文件要求,确保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按标准按时保障到位,用于村卫生室水、电、采暖、网络运行与维护、工本费用、常规医疗设备的购置维修和房屋小型修缮等,根据实际发生运行费用情况,适时调整运行费用补助标准。对一体化后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的村卫生室,以在岗乡村医生数量为依据,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核定定额补助。

九、一体化村卫生室的岗位待遇如何?

按照《实施方案》,各区综合村卫生室岗位人员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一般诊疗费、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相应补助以及各区对村卫生室岗位人员的补助,制定村卫生室岗位收入标准,确保村卫生室岗位人员收入不低于该标准。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岗位人员从事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收入挂钩。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增长幅度与本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逐步实现与编制内职工同工同酬,不断完善村卫生室岗位人员社会保障待遇。

十、一体化村卫生室是否能够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按照《实施方案》,各区加大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投入,将村卫生室接入区域卫生信息网络,与卫生院实现数据传输。将符合条件的一体化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实现医保门诊联网结算,对所属卫生院医保额度给予适度增幅,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十一、一体化村卫生室是否执行一般诊疗费制度?

按照《实施方案》,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已合并费用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按照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原则,一般诊疗费标准确定为10元,其中医疗保险支付80%、个人支付20%,一般诊疗费作为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控制范围。

十二、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取原则是什么?

采取发放生活补助的方式,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养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取金额,按照每从事乡村医生服务满一年每月不低于30元,原则上每月发放最高不超过600元确定发放标准,服务年限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领取生活补助乡村医生资格和发放原则是:

1.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含2018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且不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的,从2019年1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其中确因工作需要仍在村卫生室岗位服务的,从其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2.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含2018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已纳入一体化岗位管理,自60周岁起,之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且不再通过延缴保险方式获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其本人自愿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可纳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从其年满60周岁且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已被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被注销执业注册的原乡村医生,不在生活补助发放范围。从未在天津市区域内提供过乡村医生服务的外地乡村医生(含天津户籍与非天津户籍),不在生活补助发放范围。

老年乡村医生的具体资格认定和发放工作,由各区政府依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要一次性完成所有老年乡村医生的资格认定工作,逐人建立档案,并妥善安排好生活补助发放工作。

十三、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有哪些?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原服务地所在镇(乡)、街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各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持有可以证明自身赤脚医生或乡村医生工作经历的证件、奖状、荣誉证书、佐证材料等应一并提交。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中就提交申请材料和证明人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本人签名并在姓名上按手指印模。应有至少4名证明人给予证明,证明人为服务地的非亲属人员,其中至少2名为公职人员,要在申请表中写清证明人姓名、证明时间,并在姓名上按手指印模。

审核户口本原件和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及时返还申请人。

有关区要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认定程序,认真完成所有相关人员认定工作,并逐人建立档案。

官方原文:天津市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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