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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是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4月1日国务院令386号)第十条规定,如下: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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