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补助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起草背景等解读如下。
一、《方案》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妥善解决村医保障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等均要求落实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相关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保障机制。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度四川省市(州)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领〔2021〕8号)中明确要求“市(州)出台在岗村医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和老年村医生活补助政策”。
二、《方案》制定过程
市卫生健康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牵头草拟了《方案》后,征求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法政法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意见并修改完善,同时,经过社会公众意见征求、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对在我市村卫生室(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累计工作满3年及以上,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乡村医生每月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在村卫生室累计工作满3年的,按每月100元的标准补助,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10元补助,每月生活补助最高不超500元。
(二)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对在我市村卫生室注册,2021年12月31日(含)前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政策的在岗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参加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购买保险后,按当年年度个人参保最低档缴费额的40%予以补助。
(三)对工作未满3年,且已离岗的乡村医生补助。各地结合实际,可采取一次性补助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四)老年乡村医生的退出和新进人员的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应办理退出手续;新进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乡聘村用”方式管理和使用,其养老保险等按企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有关政策执行。
四、《方案》什么时候开展执行?
本方案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若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