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劣药的概念是初级药士会涉及到的知识点,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请参考。
假药:按照《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少、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
2)以非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变质不能药用的。
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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