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师协会章程
2015-10-30 12:54 来源:医学教育网
山东省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山东省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SDM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医学|教育网整理,推进我国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积极开展医学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关心和帮助乡村医生和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七)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兴办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境外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医学|教育网整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医学|教育网整理、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七)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山东省医师协会英文Shando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SD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 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7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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