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转移就业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政策
2018-01-31 16:46 来源: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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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在内地用工单位就业的,应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用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
(二)以劳务派遣方式在内地企业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三)在内地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以按就业所在地规定,参加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按规定参加新疆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在内地未就业(含未稳定就业)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实习人员、共同生活的未就业亲属,可以按居住地规定,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按规定参加新疆的社会保险。
二、转移就业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政策
(一)转移就业人员出疆前,各输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核查其参保缴费、社会保障卡发放和鉴权情况,确保参保缴费正常,及时持有社会保障卡,及时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备案,保证其到达就业地后能够持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已外出转移就业人员,尚未参保缴费且符合在新疆参保缴费条件,有组织转移就业的,各输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组织参保;自行转移就业的,也要及时做好在新疆的参保缴费服务。没有办理社会保障卡的,要优先给予制卡,没有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备案的要及时备案,确保转移就业人员异地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三)对于普通门诊费用,各输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绿色通道,按统筹地区待遇标准及时报销。有组织转移就业的,具体报销手续可协调新疆驻外省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组代为办理。
三、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社会保障卡
办理地点: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流程:
(1)确认本人社会保障卡能够正常使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所需信息,办理备案登记。(2)在异地因急诊、急救住院未及时备案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与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备案。
结算方式:
(1)刷卡直接结算:参保人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刷卡直接结算。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现金支付或个人账户支付,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2)先垫付后报销:参保人员在非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先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回参保地按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规定申请报销。
待遇享受:
(1)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内异地就医时,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的政策。
(2)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备案变更:要变更居住地或返回居住地居住的,应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取消异地就医备案。
注意事项:
(1)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其社会保障卡只能在备案地使用,在参保地不能使用。
(2)自治区内异地就医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店购药和住院医疗费用都可以刷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只有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刷卡直接结算。
(3)除急危重症外,参保人员必须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所发生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才能直接结算或报销。
(4)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情况和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查询方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上服务大厅”栏目“跨省异地就医业务”中查询(http://www.xjr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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