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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讲稿

2014-10-23 13:46 来源:医学教育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未能考取执业医师资格,如何处置?

(二)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三)个体行医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四)医师执业活动中的享有的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五)医师执业活动中应尽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亲自诊查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7)危急患者的处理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8)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2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9)不得索取不当利益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其他遇到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法律责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执业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3)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4)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二)亲自诊查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亲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三、刑法

(一)重大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行医罪/非法实施节育手术罪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党中央国务院的指导意见

(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农村和农民卫生工作,先后出台了:1、2001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2、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3、2003年1月16日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意见。

(二)规定内容

1、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到2005年,全国乡(镇)

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2、建设强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3、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4、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

5、加强农村卫生机构监督管理。

6、其它。

五、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患者的权利、义务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

(一) 权利

1、医疗保障权2、生命健康权3、知情同意权4、隐私权5、受尊重权6、与亲属联系权7、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8、诉讼权和获得赔偿权

(二) 义务

1、负有保持和恢复健康的责任;2、积极配合接受诊治的义务3、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4、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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