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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知识点: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

关于执业药师考试的知识点,“法规知识点: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为了帮助广大执业药师考生备考,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内容: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规知识点: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知识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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