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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用药安全和效率?

如何推进用药安全和效率?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提交了一份关于逐步实现临床药师处方权的建议。相信有许多人不太了解具体的情况,下面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问题。

他指出,临床药师相关制度和建设落后,安全、有效的合理用药迫在眉睫,直面患者的三大主体中,医生和护士都有立法,只有药师没有,应推动药师立法,重新定义“处方”和“处方权”。

临床药师制度建设落后,应重新定义处方权

刘守民表示,伴随着药学服务的发展,临床药师应运而生,其与医师和护士共同组成医疗团队服务患者,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这对提高药物治疗水平、保证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工作报告说要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门诊纳入医保报销,药师恰好是慢性病管理中的重要角色。”刘守民认为,从用药安全和效率角度看,低效甚至错误用药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也会造成巨大浪费。

“要利用有限的医药资源解13亿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安全、有效的合理用药更是迫在眉睫。”刘守民坦言,临床药师相关制度和建设还十分落后,严重掣肘着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基于此,刘守民建言通过修改现行立法,重新定义“处方”和“处方权”。

澎湃新闻注意到,我国现行《处方管理办法》对“处方”的定义是排除了临床药师开具处方的权利的,对取得“处方权”的主体也是排除了临床药师的。

“由于处方是一类重要的医疗法律文书,故要实现临床药师的处方权,首先必须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刘守民建议,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可开具处方的主体修改为“具有相关医疗资格的人员”,将第八条中取得处方权的主体修改为“经注册的具有相关医疗资格的人员”。

刘守民同时指出,不同于医师的处方权,临床药师的处方权为限定处方权,其在处方模式、处方条件等方面均有受到限制,“建议在《处方管理办法》中增加临床药师处方权的相关内容”。

推动药师立法,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除了为临床药师呼吁处方权之外,刘守民还有更进一步的建议:推动药师立法。

“《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就医师和护士的注册管理、执业行为、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和详尽的规定,而药师的立法则一直缺位。”刘守民直言,缺少药师立法,使临床药师的法律地位模糊、权责不明、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也导致了临床药师拥有专业的药学知识却很难发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职能。

“要确保药师及临床药师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包括处方权在内的权利得以正常实施,最强有力的手段莫过于推动药师立法。”刘守民说。

刘守民还表示,临床药师有参与临床用药及对患者进行药物治疗的基本权利,而具体法规条例的修改,也须以药师立法为前提,“建议通过对上位法的确立,确定药师基本制度,以推动药师角色向药学服务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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