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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与产品原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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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第一百一十三条,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第一百一十五条,应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

第一百一十六条,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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