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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标准管理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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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药品标准的管理模式经历了四次重要的演变:

第一次为:1978年7月30日颁发的《药政管理条例》,首次将药品标准分为三类:第一类国家标准即《中国药典》;第二类卫生部标准;第三类地方标准。

第二次为:198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将药品标准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国家药品标准;第二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

第三次为:2002年12月1日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将药品标准归为一类即国家药品标准(仅中药材仍保留地方标准)。本次变革,取消了药品地方标准,使得同品种不同标准的混乱状况得到有效遏制。同年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了注册标准的概念,为构建科学的药品标准体系奠定了基础。

第四次为: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取消了药品试行标准。强化了药品注册标准的作用,也规避了因试行标准转正、统一标准导致的有关问题。药品标准管理体系的演变过程体现了我国药品标准管理“结合国情、尊重科学、追求发展”的管理理念,同时随着发展的需要,管理体系亦将愈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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