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考医、药、护、技、医学工程等专业的人员均应为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在岗人员。
2、报名人员所报考的专业须与本人执业资格类别和执业注册专业范围以及申报卫生高级资格的专业相一致。凡与申报评审专业或执业资格类别、注册专业范围不一致的考核专业成绩,一律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申报医学类资格的人员,应具有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等相对应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学历(学位)。申报其他专业的,原则上也应具有与本专业相一致的学历(学位)。
报考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应提供全科医学专业注册证书。
自2013年起,申报评审护理学专业正高级资格的人员,应提供省统一颁发的《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报考临床营养、重症医学专业(代码044、120),应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并具备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报考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代码039-043)、介入治疗(代码119)、中医(全科,代码113)应具备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工作,拟由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平转或晋升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可选择报考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代码039-043)的相应专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2001年全国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以来,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而由地方评审取得中级资格的,或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但由当地确定地区考试合格标准取得中级资格的人员,均须先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的中级资格,方可报名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升格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江苏省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申报和评审相应专业卫生高级资格。参加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核须报考非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相应专业。取得的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不作为申报评审的成绩依据。
5、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不再作为报考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学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