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7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京卫人字[2007]47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局(总公司),局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200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发[2007]3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系统的实际,现将2007年度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需明确的几点政策
(一)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 [2002]101号)执行。
(二)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按照《关于贯彻人事部的通知》(京人发[2007]31号)执行。
(三)关于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的要求,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以及《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0]111号)执行。
(四)关于对2007年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的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人字[2003]37号)和《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卫人字[2004]38号)精神,要求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1年(即晋升副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40周或200个工作日,晋升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36周或180个工作日)或到83个边远山区半山区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8个月。
按照《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医字[2007]45号)要求,各支援医院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的服务。对无故拒绝到社区服务或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每年下社区服务15天任务的人员,不能晋升职称。对积极下社区并按要求圆满完成任务并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居民好评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城市医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五)关于对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要求,按《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6号)执行。
(六)关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按《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卫人字[2006]9号)执行。
(七)关于对传染病防治知识掌握的要求,根据2005年北京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首都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学习掌握重点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每人每年学习不得少于20个学时,在今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中,各专业答辩组将继续考核申报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并作为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需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对申报人员公示的要求,各单位须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如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的周数、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医德医风、论文、到农村或社区基层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继续教育情况等)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公示后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在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申报人有弄虚作假的,由单位推荐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核实,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关于对论文的要求:按照人事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晋升副主任医师,应在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晋升主任医师,应在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论文(或著作),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各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提交论文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核。
(三)关于破格的要求:申报中医、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医学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未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但业绩突出的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委员会同意后,报市卫生局核准,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标准参照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执行。
(四)关于网上申报问题:为了使报名工作更加方便、准确、快捷,北京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计算机网络申报与离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可登陆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网站(www.bjwsrc.org)进行网上申报或下载离线录入版(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尽,并与报送的纸质材料一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料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详见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的有关通知)
三、答辩评审时间拟定于10月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报送材料时间区县卫生局、市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8月20日—8月21日直属单位:8月22日—8月24日五、报送的材料(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区县卫生局提交区、县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市属局(总公司)提交职改(人事)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评聘分开工作试点单位除外)。中央等非本市所属单位提交委托代评函。
2、申报人员的公示情况。
3、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服务的书面证明(须注明时间、地点以及工作内容,并加盖支援医院、接受支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所在区县卫生局的公章)。
(二)个人需报送的材料: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申报表中评审委员会意见不再填写)一份2、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报送《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量化考核表》和《推荐晋升西医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工作业绩群众评议汇总表》各一份(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统一印制)
西医临床医学以外的专业报送上一年度考核表(可提交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3、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4、城市医生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5、答辩论文或代表作(必须为第一作者) 一式二份6、按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论文或材料 一式一份7、外语成绩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一份8、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护理专业除外)一份9、破格审批表一份10、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11、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12、《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一份六、报送地点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地址:北三环中路37号,市血液中心院内电话:82082627
附件:
关于对著作、论文、宣读论文的解释一、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10万字以上;著作权要明晰,对于著作权不明晰的,必须进行著作权确认,先由出版社对整部著作字数、每章节的字数和作者进行分割,再由著作权人签字确认,并进行公证。手册类、论文汇编、诊疗常规等不在此列。
二、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论文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字数申报正高级一般不少于1500字,申报副高级不少于1000字;期刊必须标有CN(国内统一刊号)期刊号。增刊、特刊、专刊及电子网络版发表不予认可;综述、个案报道(指3例及以下报道)和译文不予认可;在境外、港澳主办的中文刊物以及繁体字印刷的刊物中发表的文章不予认可。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取缔相关非法期刊不予认可,具体名单(摘录)可登陆北京卫生人才网查询(www.bjwsrc.org)。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三、宣读论文:指在省级以上学术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等相关材料。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将《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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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农村卫生工作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北京市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造就一支与首都农村医疗卫生需求相适应的高素质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zhengfu关于贯彻〈中国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结合北京市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北京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资格设置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设置: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考核合格。
3、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学时)。
4、对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资格人员,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担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2年;
2、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4年;
3、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5年;
4、医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大学普通班毕业,担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7年;
5、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在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8年;
6、担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7、担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3年,期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担任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5年;
2、医学及相关专业专科或大学普通班毕业,担任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7年;
3、担任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4、担任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3年,期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四、评审条件对长期在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注重对本专业工作能力、实际技能和业绩的考核,适当放宽对论文的要求:
(一)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人员,担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1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
(二)晋升主任医(药护技)师的人员,担任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
五、其他(一)在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免试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可自愿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评审时综合评价的参考要素之一。
(二)在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全科医学岗位培训,鼓励申报全科医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取得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机制,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简化相关程序,减少行政成本和审批环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延长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专业技术人员1999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2000年及以后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C级合格证书和2001年及以后取得的北京市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有效:
1、受聘担任初级职务后考取的中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中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后考取的副高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副高级职称;
3、取得副高级职称后考取的正高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正高级职称。
从2004年开始,我市不再组织古汉语考试,相关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二、减少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模块。按照《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0]111号)要求,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的人员,评聘中级职称需取得3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评聘高级职称需取得4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评聘中级职称已取得的3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在评聘高级职称时继续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评聘中、高级职称时免于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学位;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
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免于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评聘高级职称时需取得1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
三、取消调入本市单位人员的职称认定。为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在非本市所属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调入本市所属单位后,不再办理审核认定和换发北京市职称证书手续。用人单位可参考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的职称,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调入人员要求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考试或评审。
四、简化专业技术人员转换系列手续。由于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换系列进行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
要求取得新系列北京市职称证书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考试或评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外,可按照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其中属于非本专业学历的,需按规定参加专业知识考试。
五、简化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职称评聘手续。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换发北京市职称证书。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持执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其中属于非本专业学历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免于专业知识考试。
以上各项调整政策,除明确规定外,从文件下发时开始执行。
二0 0三 年 四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