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Ⅰ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前者的空气平均菌落数应符合GB50333要求,后者的空气平均菌落数应达到≤4.0CFU/皿(平板暴露时间30min),两者的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均应≤5.0CFU/cm3。
2.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其环境空气平均菌落数应达到≤4.0CFU/皿(平板暴露时间15min),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应≤5.0CFU/cm3。
3.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
4.Ⅳ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Ⅲ、Ⅳ类环境空气平均菌落数应达到≤4.0CFU/皿(平板暴露时间5min),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10.0CFU/c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