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工作机构与职责,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局等部门间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年度例会等方式共同研究、协调推进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纳入工作日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协调相关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组织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省编办在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
省发展改革委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
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文件规定,负责研究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口腔,含中医类,下同)研究生教育衔接方案及延长《就业协议书》有效期的相关规定。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发展相适应的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并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省人社厅对培训基地落实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劳动待遇、档案管理等给予指导。
省中医药局负责全省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小组,由委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管理与协调,研究提出有关政策、起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标准制定、基地认定、招录培训、考核认证、监督指导、社会宣传等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议定及交办的事项。组建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中心,指导中心设在吉林大学医管处(中医类别指导中心设在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负责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委托,组织实施相关评估、评定、考务、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及有关高等医学院校要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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