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纠纷涉及证据种类及价值分析:
(一)诉讼法上的证据
关于证据的定义曾经有过多种表述,现在从法律角度看,一般认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或者半真半假,它都是证据。与证据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定案根据。一般来说定案根据都是证据,但是证据并不一定都能成为定案根据。这里所说的“定案”应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包括审判人员的判决,也包括仲裁、公证、行政执法、行政监察等人员就有关事实作出的裁决和认定,还应当包括医学会鉴定专家组鉴定时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虽然他们定案的标准和要求不完全相同,但都有共同一致的方面,都是对于自己收集或者他人提供的证据根据有关的规则来审查判断,然后从中筛选出他们认为可靠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审查是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3个方面来进行的,只有具备这3个特性的证据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或者存在形式,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
1.书证是指以书写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
2.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它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情的。
3.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利用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中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科学技术设备所储备的电子信息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病历当属于该类证据。
4.证人证言系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证人将其所知的案件事实向有关部门所作的陈述。在民事诉讼中,是经常被广泛适用的一种证据。证人证言是通过案外人对其直接或间接了解的案件事实进行回忆和陈述来证明案情。证人是客观存在决定的,不能指定、代替和选择。证人证言所反映事实,通常是亲自耳闻目睹的;若间接得知的,应说明来源,否则无效。
5.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上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区别。在医疗纠纷中主要是指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依靠当事人的陈述,可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面貌。
6.鉴定结论是指根据案情需要,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或科技性的问题,由司法部门指定或当事人申请,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分析研究后作所出的结论性意见。在民事诉讼证据中,通常有医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物理或化学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必须科学、客观,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要负法律责任。鉴定结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制成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鉴定结论。
7.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制作的证据文书。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物证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二)举证责任分配规定
一般而言,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承担举证责任,有人称为举证责任的“正置”。也就是举证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和通常情况下的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系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一种。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应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被免除,由彼方当事人对本来的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明责任。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彼方当事人用事实和证据对此方当事人主张的一种否定。举证责任倒置一般以推定为前提,即首先推定支持权利主张人所主张权利的某种事实存在,然后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不存在进行否定、反证,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够举出证据来否定该法律事实的存在,那么法官推定的事实就视为存在,从而据此判令举证不能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关于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就是同时采用了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妇产科纠纷中可能涉及的证据当然包括前面所说的诉讼法上规定的7种证据,具体说包括病历文书(书证)、[1]可疑医疗物品(药品、输液器、注射器、输血袋等——物证)、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及其家属的陈述(证人证言)、录音录像资料(视听资料)等等。在这些证据中,医务人员制作的病历是最重要的证据。这是因为:
1.医学文书是医药卫生人员亲自参与或者直接主持下形成的文件,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医学文书的内容是医药卫生人员对于医疗过程所形成事项的真实记录,具有客观性和反映客观事实的特征,因而也符合证据的基本属性,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反映了证据采用的真实性原则。
2.病历等医学文书的制作主体必须是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制作的内容须符合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医学文书的内容、格式、程序、签署医学用语以及用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反映了证据采用的合法性原则。
3.病历等医学文书记载的是具体病人就医的全部经过和医学专业信息,是再现和查证患者就医过程的重要资料,是查清具体医疗纠纷案件具体情节的重要证据,它较其他任何证据都更直接、更专业,因而反映了证据采用的关联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医疗机构制作的病历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授权执行医疗职务行为时制作的带有法律性质的技术性文书,应当认可为公文书证和技术档案,符合第77条的规定,其证明效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因此,医疗机构的病历文书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医疗机构举证的重要内容,医务人员必须要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书写好病历,医疗机构必须要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病历,关键时候能够提供一份规范、完整没有瑕疵的病历作为证据使用。从这个意义说,一份好的病历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最好的辩护证据。作为证据使用。从这个意义说,一份好的病历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最好的辩护证据。的病历作为证据使用。从这个意义说,一份好的病历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最好的辩护证据。作为证据使用。从这个意义说,一份好的病历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最好的辩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