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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黑龙江省关于促进单采血浆站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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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黑龙江省单采血浆站设置数量和采浆量稳步有序增长,单采血浆站内部管理体系不断健全,行业监管不断强化,有力保障了血液制品的质量和供应。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单采血浆站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66号),进一步保障原料血浆供应和质量,维护供血浆者健康权益,落实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单采血浆站管理的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提升单采血浆站业务能力,现就促进我省单采血浆站健康发展提出以下要求。

一、完善设置规划,做好周期校验工作

(一)科学划定采浆区域。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综合考虑无偿献血和单采血浆的供应保障,优化单采血浆站布局,及时调整完善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促进无偿献血和单采血浆工作协调发展。2020年以前,我省原则上不再新增设置单采血浆站,已设置登记单采血浆站应做好挖潜工作,尽快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标准。

(二)认真做好周期校验工作。省卫生计生委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引导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提高研发水平和原料血浆综合利用率,并加强对所设单采血浆站的投入和管理,提高单采血浆站服务水平,提升采浆能力,促进行业自律、良性竞争和有序发展。

二、维护供血浆者健康,确保原料血浆质量安全

(一)维护供血浆者健康。各单采血浆站要按照《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等规章规程要求,做好供血浆者健康征询和体格检查工作,严禁采集未成年人、孕产妇、月经期妇女以及体弱多病等特殊人群血浆。要加强体检医师急救能力培训,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做好应急抢救预案和采浆后现场观察,对于供血浆者出现的采浆不良反应,予以妥善处置,必要时应当及时送医院进行救治。要按规定对供血浆者开展血红蛋白含量、血清/血浆蛋白含量、血清/血浆电泳等关键项目检测。

(二)保障原料血浆质量安全。各单采血浆站要认真落实《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标准要求,切实做好原料血浆的采集、检测、包装、储存、运输、记录等工作;持续加强单采血浆站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健全质量管理文件体系,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不断加强原料血浆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避免交叉感染。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单采血浆站开展核酸检测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单采血浆站核酸检测工作流程、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至2019年底实现单采血浆站核酸检测全覆盖。用于血源筛查的诊断试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强化企业责任,稳步提升单采血浆站服务能力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单采血浆站法定代表人是原料血浆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对原料血浆的供应链安全负有责任。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单采血浆站标准化能力建设和质量管理,支持单采血浆站强化实验室检测能力和开展核酸检测、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加大资金投入、设施设备配置和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单采血浆站采供浆能力。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和公布保障原料血浆质量、提升单采血浆站能力和对供血浆者服务水平的行动计划和承诺,并每年公布实施进展情况。严禁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应当以供血浆者为中心,完善服务设施,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科普教育,关爱供血浆者身心健康,积极营造尊重、理解、关爱供血浆者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采浆能力和原料血浆供应量。

(二)加强单采血浆站信息化建设。单采血浆站应当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强化供血浆者身份识别能力,2017年底之前建成覆盖原料血浆采供全过程的单采血浆站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原料血浆采供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省卫生计生委依托省、地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单采血浆站信息监管系统,统筹规划实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原料血浆采供过程关键控制点的监督管理,保障供血浆者健康权益和原料血浆质量安全。

四、强化行业监管,推动依法执业

(一)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职,做好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单采血浆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积极配合调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建立重点督查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对存在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未履行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单采血浆内部质量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原料血浆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不能保证供血浆者健康权益等问题的单采血浆站,纳入重点督查名单,联合开展飞行检查。

(三)健全不良征信记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需纳入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不良征信记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单采血浆站的质量监管,对于单采血浆站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不良征信记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和单采血浆站不良征信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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