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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妊娠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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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妊娠的范畴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高危妊娠:

(一)年龄<18岁或>35岁;

(二)有异常孕产史者,如流产、早产、死胎、死产、各种难产及手术产、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溶血性黄疸、先天缺陷或遗传性疾病;

(三)孕期出血,如前置胎盘、胎盘早剥;

(四)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五)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如心脏病、肾炎、病毒性肝炎、重度贫血、病毒感染(巨细胞病毒、疱疹病毒、风疹病毒)等;

(六)妊娠期接触有害物质,如放射线、同位素、农药、化学毒物、CO中毒及服用对胎儿有害药物;

(七)母儿血型不合;

(八)早产或过期妊娠;

(九)胎盘及脐带异常;

(十)胎位异常;

(十一)产道异常(包括骨产道及软产道);

(十二)多胎妊娠;

(十三)羊水过多、过少;

(十四)多年不育经治疗受孕者;

(十五)曾患或现有生殖器官肿瘤者等。

高危妊娠可用产前评分进行量化科学管理。附我国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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