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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通知/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条件

关于天津市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人〔2005〕57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营造有利于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决定对我市职称评聘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专业人员评审多个专业技术资格

同时在两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单位允许设置的岗位范围内,除按规定申报原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外,还可根据在其他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该系列(专业)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完善转系列评聘职称政策

(一)因工作岗位变动导致职称系列变化,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按照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考核合格,搜集整,理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现岗位对应系列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在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按照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经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和有关专家确认,原职称与现申报职称属相近专业的,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要求取得现岗位对应系列同级职称证书的,应当按照该系列规定的条件参加考试或评审。

(四)转入有资格准入等特殊规定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或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政策

(一)2005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的,以及参加我市古汉语、医古文(四部经典)考试,成绩达到我市通用标准的,其成绩有效期至评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束止。医学全在,线

(二)2005年以及以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仍划定地方标准,达到地方标准的,其成绩在当年评聘相应级别的职称时有效。

(三)通过专业技术资格或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主决定外语水平要求。

(四)我市原有的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继续执行。

四、取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取得的3个模块合格证书,在申报高级职称时继续有效,只需再取得1个模块合格证书。

五、简化职称评聘手续

(一)凡在非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部级人事(职称)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后,可不办理外省市调入职称认定和换证手续。经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要求考核合格,医学全在,线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持原省部级人事(职称)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本人不再申报职称或因其他原因要求取得我市职称证书的人员,仍可按我市原规定程序办理外省市调入职称认定和换证手续。

(二)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相应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聘任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见附表)。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符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持执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其中非本专业学历或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时免于专业知识考试。

二OO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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