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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吉林全国卫生职称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卫生厅文件
吉人社联字〔2010〕90号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0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0〕第181号),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网上报名时间: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16日。
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区。考生按属地原则选择考区,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选择“省中直考区”,各市(州)考生按所在市(州)选择相应考区,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就近选择考区。
2.选择考试。考生按照报考条件选择考试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考生错报姓名、身份证号、级别、专业等考试相关信息,责任自负。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网上报名时必须正确填报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
4.上传本人照片。考生须上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上传的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质量不合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5.打印申报表。考生在网上自行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二)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1月4日至20日(省中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休息。注:每天确认时间:上午早8:30-11:00;下午1:00-3:30)。
(三)现场确认地点: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按所选择的考区,到省或市(州)人事职称考试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确认和交纳考试费用。
省中直确认地点: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原省职考办)3楼报名大厅,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958号。请点击查看路线图 http://map.baidu.com/。
各市州确认地点:由当地人事职称考试机构确定并通知。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2.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在301至365以之间的考生)、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复印件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考生须在《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上签名后,上交报考机构备案,一经确认,报考信息不得修改。现场交费后,概不。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自2011年4月28日至5月29日,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人机对话考试。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1、22、28、29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二)纸笔考试。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备注
基础知识
5月21日
9:00—11:00
各科均为客观题。考生可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其他与考试相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2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三、报考条件

报考级别
报名条件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中级:
主治医师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助级:
药师
护师
技师
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
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员级:
药士
技士
必须具备相应中专以上学历。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事部3号令在停考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考试政策
(一)根据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因考试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
(二)自2011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增加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职称考试机构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四)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五、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报名费每人13元,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市州上交32元,留用18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市州上交52元,留用18元)。各市州留用报名费13元。
六、成绩和证书
卫生部人才中心将于考后2个月内在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公布考试成绩。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原省职考办网站:www.jlzkb.com)公布成绩单和证书发放时间,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的,到省人事考试中心3楼报名大厅领取;在各市州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称考试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领取证书时须持网上打印的本人《成绩通知单》和身份证。
七、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考试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考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肃认真地抓好本地的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
2.要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要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要严格审核报考资格,实行复审制。要精心做好纸笔考试和人机对话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考务规则履行主考、监考、巡考等工作职责,维护考试秩序,杜绝发生错发考生试卷、漏收考生试卷和答题卡的情况,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3.要认真贯彻执行人事部3号令,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要加强考场第一线管理,狠刹考场腐败歪风。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严重违纪违规的,2周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职称 考试 通知
抄送:吉林省军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23日印发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 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101
药学
102
中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理化检验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111
病案信息技术

二、 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201
药学
202
中药学
203
护理学
204
中医护理学
205
口腔医学技术
206
放射医学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10
营养
211
理化检验技术
212
微生物检验技术
213
病案信息技术
214
输血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三、 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301
全科医学
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
303
内科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07
肾内科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10
血液病学
311
结核病学
312
传染病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14
职业病学
315
中医内科学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317
普通外科学
318
骨外科学
319
胸心外科学
320
神经外科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24
整形外科学
325
中医外科学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28
中医骨伤学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30
妇产科学
331
中医妇科学
332
儿科学
333
中医儿科学
334
眼科学
335
中医眼科学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
338
皮肤与性病学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40
精神病学
341
肿瘤内科学
342
肿瘤外科学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44
放射医学
345
核医学
346
超声波医学
347
麻醉学
348
康复医学
349
推拿(按摩)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51
病理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53
口腔医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56
口腔修复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58
疼痛学
359
重症医学
360
计划生育
361
疾病控制
362
公共卫生
363
职业卫生
364
妇幼保健
365
健康教育
366
药学
367
中药学
368
护理学
369
内科护理
370
外科护理
371
妇产科护理
372
儿科护理
373
社区护理
374
中医护理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77
核医学技术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80
病理学技术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82
营养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85
消毒技术
386
心理治疗
387
心电学技术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90
输血技术
391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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