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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保局关于开展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昆人社通〔2010〕9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人事(职改)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委会管理工作

1.我市2009年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的10个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审计划安排今年继续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牵头单位及评审范围、权限见“附表一”)。

2.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15号)精神,2009年我市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权下放县(市)区,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申请组建了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评委会2009年评审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今年将进一步规范评委会管理,撤并部分评委会。同时,结合我市机构改革,调整部分评委会牵头单位。 除已在“附表一”中列出,并经原市人事局批准或授权县(市)区批准组建的评委会以外,今年不再新增组建中级评委会。自行组建和开展评审工作的,结果一律不予承认。

3.评委会按照评委库的方式管理,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根据当年评审工作任务、申报人数及专业情况,从评委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市属中评委会参会评委由评委会牵头单位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县(市)区评委会参会评委由评委会牵头单位会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同时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申报评审程序

1.评审实行个人自愿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推荐的办法。单位组织推荐时,应成立推荐组织机构,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推荐意见,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2.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申报人员结合从事的专业明确申报的专业系列。专业系列名称须规范,可参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名称和代码一览表”(附件四)填写。

3.专业技术人员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下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学历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本专业相关的获奖证明等)的复印件,复印件由单位审核后盖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中的“基层单位意见”须由基层单位对申报人员填写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填写是否属实的意见。

4.评审材料送市属各评委会,由各评委会办公室初审,并将申报人员情况录入到“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YPPMS4.1)软件”的“评审表”相关数据库中,于评审前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高级的还应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通过审查的申报人员,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5.各评委会在评审工作前拟定《评审工作方案》,并于评审会议开会前1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材料受理情况、评审工作安排、参会委员的抽选方式、评委构成、评审办法、保证评审质量的措施及监督等。

6.评委会随机抽取评委并组织评审。

7.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对我市组建的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中级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通过人员的任职资格认定手续,高级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公示和资格认定。为规范职称证书管理,评审通过人员职称证书须电脑打印制作。

8.我市未组建中、高级评审委员会需委托省评委会评审的专业系列,申报人员材料需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送省相应评委会评审。

三、严格评审条件

1.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现行标准条件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各评委会要改进传统的职称评审模式,探索公平公正评价人才的方式方法,推广答辩、讲课、重要项目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的评审方式,对能量化评审标准的要进行量化评审,逐步建立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突出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2.申报评审人员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要求仍按照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2007〕11号)执行。符合免试条件或参考条件的,须附相关证明(单位证明、主管部门意见,县(市)区的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时,须提供受聘在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的聘任手续证明。

4.申报的职称系列、专业有职(执)业准入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职(执)业资格,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应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核认定

2008年原市人事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昆人通〔2008〕137号),提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实行考核定职的评价办法”。根据两年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现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1.从事专业与毕业学历专业相近、相关的大中专毕业生(含五大生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学历的毕业生),可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24号)相关规定,采取考核定职的评价办法进行初级职称资格认定。考核定职时,填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表》,经基层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初级由市属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初级的考核定职。

2.从事专业与毕业学历专业不符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半年以上,视为具备同专业学历要求,也可进行初级职称资格的考核定职。

3.跨职务系列变动工作岗位,需变更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但不在原云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关于工作调动变更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职发〔1996〕87号)规定范围内的人员,按拟聘职务系列的要求,经单位半年以上考核合格后,填报《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考核定职表》(见附件五)进行初级职称资格考核认定。

4.凡已实施以考代评的职称资格,如会计、经济、统计、审计、卫生、计算机软件、出版、质量工程、翻译等专业,不再通过考核定职确定职称资格,须通过参加国统一组织的相应考试获得职称资格。 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破格晋升

1.为进一步改革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探索建立以创新能力和工作实绩为导向的职称评价机制,2010年3月,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下发《昆明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破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昆人社通〔2010〕71号),通知规定不具备国家各专业系列《试行条例》和我省《实施意见》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业绩突出,且达到规定的各专业系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评审。破格评审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2.破格评审工作由原市人事局批准组建的市属行业部门牵头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县(市)区中评委会不开展破格评审工作。破格评审与常规性评审同步安排实施,一年只开展一次评审工作。

3.昆人社通〔2010〕71号规定的中级破格条件只是基本条件,评审时主要是考察申报人员的实绩。根据各专业特点,可采取业绩考核、答辩、专家评议、实地考察等多种评价方法进行评审。 4.中职破格评审通过人员与常规性评审通过人员同时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六、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

1. 加大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服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与国有单位人员一视同仁,在非公经济单位自主权范围内,实行“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评聘方针。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职改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办理了人事代理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资格的考核定职和中、高级职称资格的申报推荐及日常管理工作。如:民营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由属地卫生分中心统一管理;民办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由属地教育分中心统一管理;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的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工作,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其他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了人事代理的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负责。

3.未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公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先理顺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进行托管后,根据职称评定的相关规定,由托管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职称评审推荐及考核定职等服务工作。

4.加强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归档造册工作。各评委会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材料收审或初级资格认定时,须将人员基本情况录入YPPMS4.1软件的“评审表”中,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其他工作

1.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安排,今年继续开展优秀中青年破格推荐评审和正高级工程师的推荐评审工作,各单位要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申报评审,申报材料要按照要求的时间和程序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做好各类职业资格(水平)考试的实施和取得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工作,避免、减少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重复评价。对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由单位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履职达到规定年限后,可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3.为探索和改进职称评价方式,2010年拟在嵩明县工程技术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试点,采用对项目实施报告、技术分析报告、重要项目成果总结进行评议、答辩或实地考察方式确定工程技术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无论聘在下一级中的何层级(包括现聘在“过渡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若符合高一级职称资格评审条件的,经单位推荐,都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资格。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在单位的岗位设置范围内由单位自主聘用。

5.为便于各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掌握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把相关评审文件(评审条件摘要)陆续上传到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请各单位注意查阅。

6.专业技术人员高、中、初级职称资格证书工本费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实行免收费,任何评委会不得收取评审等费用。

八、有关要求

1.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按时按质有序进行。各级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未经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材料,不得呈报。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对呈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标准条件和规定要求的材料不得受理。凡评审通过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标准条件和申报评审程序的,一律取消资格。

2.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要认真落实一年开展一次评审工作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核准的评审工作方案开展评审工作,不得降低标准条件和改变评审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时间提前或延后开展评审工作。市属各评委会办公室下发涉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文件,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签同意。

3.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程序及弄虚作假的评委会及其有关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评委会组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在资格考试、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已取得的资格,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和申报职称评审,已聘任的取消聘任。

4.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办公室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重点对申报材料的受理、资格的审核把关、评审工作组织、评审工作方案的落实、评审结果的报送等情况检查并通报结果。

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表》可到云南人事人才信息网 (网址:www.ynrs.gov.cn)“表格下载”和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rsj.km.gov.cn)“资料下载”中进行下载。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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