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卫科〔2010〕5号
关于做好2010年继续医学教育周期
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要求,现将我市2010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对象
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拟申报2010年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验证依据:
(一)2005年—2007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的通知》(粤继医教[2002]6号)以及《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4]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2008—2009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卫科〔2008〕3号)要求执行。
三、验证周期
本次验证周期从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验证周期为5年;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够5年的按照实际取得资格时间计算验证周期。
四、学分要求
(一)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1.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分,其中验证周期内Ⅰ类学分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达标要求按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粤继医教〔2002〕6号)执行;Ⅰ、Ⅱ类学分达标要求2005年—2007年按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执行,2008年—2009年按照《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执行。
2.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按规定要求,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12天,累计72 学时(也可以折合为学分计算)。
(二)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技术人员按《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要求,每人每年应达到20 学分(Ⅰ、Ⅱ类学分均可)。
五、验证安排
2010年起,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由市卫生技术评估与鉴定鉴定中心受理承办,验证时间安排在5月至6月份,具体安排见附件1。
六、验证方法、程序
(一)中级晋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经主管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直局级单位和广州医学院审核,由市卫生技术评估与鉴定鉴定中心受理并统一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验证。
(二)初级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由主管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直局级单位和广州医学院负责审核验证。
(三)市卫生局局属单位符合专业技术申报条件人员,由各单位审核后,由市卫生技术评估与鉴定鉴定中心受理并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验证。
(四)各有关单位从ICME系统打印拟晋升专业技术人员电子学分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样式见附件1),加具审核意见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根据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由各上级主管部门加具验证意见。
(五)各有关单位请在指定时间内,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附件2)或《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证明》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报送表》(附件3)按要求程序送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验证,逾期不再受理。
七、有关要求
(一)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严格审核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证明等原件材料,确保其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二)验证对象提交的学分证明材料中,需有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的学分证明。
(三)学历教育、职称外语培训等不属于继续医学教育范畴,不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四)每年度授予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最高限为10学分(含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