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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十堰市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区域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职改办)、卫健局,市直卫生健康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19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9〕93号)、《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鄂职改字〔2019〕6号)和《十堰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区域评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十人社函〔2019〕10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现就2019年度全市卫生技术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区域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区域评审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审对象为全市(四家自主评审单位除外)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区域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19年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现工作岗位和从事的专业进行对口申报。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区域评审条件

申报区域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和农村基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的申报条件按照《十堰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区域评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十人社函〔2019〕10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条件由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原《湖北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8号)、《关于开展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5〕12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4〕101号)停止执行。

三、有关政策要求

(一)申报推荐

1、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应实行岗位管理。用人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进行推荐申报,未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按无空岗对待。各单位在申报时必须提供和上传卫生健康部门和人社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核的《2019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聘用人员(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在职在编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应达到同样能力业绩要求。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比照单位同类人员推荐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推荐意见。

2、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我市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聘用满一年方可在本单位申报职称,业绩材料在聘用单位公示后,由聘用单位盖章推荐,再通过同级人才服务部门审核和申报,并提交本人近一年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我市缴纳社保的凭证(单位出具无效)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期内聘用合同。

3、“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需经人社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审批,申报时应提供“双肩挑”审批手续,并近5年每年在一线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且达到申报高一级职称聘任年限、业绩能力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4、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人员。聘用在医院(含疾控中心)内设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如医务科、护理部等)、兼职履行管理职责且直接设置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未脱离卫生专业技术工作,近5年每年在一线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 且达到申报高一级职称聘任年限、业绩能力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5、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选派或市委组织部选派参加对口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援助工作半年以上且在服务期限内的人员可免去水平能力测试并在评审时予以赋分,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学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要求。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援派期为3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别职称。在外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基层服务工作时间。援外、援藏、援疆、援青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派出单位应予以支持,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委托手续。

6、在农村基层指乡镇(不含城镇)及以下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以及同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包含中心城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街道、社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可按“通用条件”申报,也可按照“农村基层条件”申报,按照“农村基层条件”评审或全科医生中级满10年认定的,仅限于农村基层范围内使用。其中,我省原划定的卫生中级省级合格线,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可按照“农村基层条件”申报。按“通用条件”申报高一级职务时,应重新考试通过国家合格线,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269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对申报人员能提供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证书可作为评价要素,在量化评审时予以适当计分。

(三)水平能力测试。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为申报评审的必要条件。申报人员水平能力测试的专业,必须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申报专业、级别相一致或相近。其中,按照“农村基层条件”申报人员的水平能力测试成绩须达到55分后方可申报。

(四)破格申报和转评申报

1、破格申报。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临床(专业)业绩特别突出,临床(专业)或新技术应用上有重大突破,为医疗卫生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规定聘任年限后,经2名正高级同行专家推荐,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市人社(职改办)核准后,可以逐级破格申报。其中,破格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必须是1次以上优秀。

2、转评申报。取得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因岗位变动,可以实行医、药、护、技顺向转评(医、药、护、技不能逆向转评)。通过考试取得的卫生中级职称,在顺向转评时,可不再要求考试取得新岗位中级职称。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上须聘用满1年以上,考核合格,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可申报晋升现岗位专业的上一级职务,原卫生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原与卫生专业关联度较高的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

(五)2019年报送论文、科研资料的要求。在市直卫生健康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十人社函〔2019〕100号文件规定执行。2019年度起评审推行论文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提交的统计源期刊论文或学会宣讲的学术论文最多不超过3篇,请个人按照专业相关度、医疗应用效果、医疗创新能力等标准,将提交的论文重要程度进行排序,评委会根据单位级别或岗位性质制定评价规则,选取排位在前的代表作进行质量评分。按照“农村基层条件”申报人员,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要求。以上申报者应择优报送本人本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论文和奖励、基础性研究论文、著作主编或参编著作、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不计入量化评分。

(六)基层服务。基层服务应符合国家、省里有关规定。按文件要求应承担基层医疗机构支援任务的,单位应如实审核提供,由各级卫健部门复核盖章。医联体内的医务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时间可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对未如期完成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工作任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一旦发现造假,将追究申报单位和个人责任。

(七)继续医学教育。根据《关于进一步严肃评审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5〕135号)要求,继续教育不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后,作为评价要素评审时予以赋分。

(八)强化临床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评价。针对医、药、护、技各专业特点,将病历、危急重症会诊记录、临床合理用药指导材料、疑难危重病人护理计划、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方案、公共卫生事件分析报告、医德医风评价报告等能够反映申报人员临床实践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材料纳入申报范围作为评委评审的重要评价要素,申报个人及推荐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九)任期内个人获得的表彰奖励证明材料。仅限各级党委政府或党委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对申报个人思想政治素质方面的奖励,不包括协会、单位发奖、团体获奖、文体获奖或演讲、论文、体育、提案获奖。

(十)关于时间的计算。职称评审中所有涉及时间的计算(含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计算时间截止到评委会受理材料截止之日。业绩、论文等成果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获得。 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业绩材料必须是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之前取得,之后取得的视为无效。

申报通用医师类职称的专业工作时间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算起,不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时间;农村基层类条件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从事专业工作时间可以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算起。从事专业工作时间为有效执业时间,间断或中止执业时间不计算在内。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公示、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市职改办发任职资格文、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个人申报诚信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并报送至用人单位。申报过程中要坚持诚信承诺和公示制度,每位申报人员必须签署《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所填写的文字内容及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凡在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强化单位责任,加强各级监督。用人推荐单位是申报材料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申报平台填写的数据和纸质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和相关业绩材料必须在推荐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单位严格对推荐材料把关,按照规范进行审核盖章,因审核不严影响评审的,责任由申报个人和用人推荐单位承担;卫生健康部门逐级对推荐、申报的程序、申报资格进行审核把关;人社(职改)部门对推荐、申报、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在推荐、申报、评审过程中,要严肃遵守申报、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要求,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实行评前“拟评对象”和“评审结果”双公示。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材料上报前发现问题,单位未调查核实,未形成明确结论的,单位不得上报材料;在材料上报后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出具专题报告,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职改办审定同意后取消参评资格。

五、申报时间及途径

正、副高级卫生技术职称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同时申报的方式。网上申报时间为11月11日至12月1日;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12月2日至12月13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网上申报的,申报时间截止后,一律不再开通申报渠道。

个人网上申报系统入口:湖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hubei.gov.cn)/自然人办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在线申请,在网上完成个人账户注册并填报个人申报数据,推送至单位审核。

单位网上审核入口:湖北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59.175.218.203:8081/zcsb/),各单位账号(包括民营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人事科统一分配。

收费标准按鄂财综发〔2011〕32号、鄂价费规〔2011〕100号有关规定执行,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300元,报送材料时一并缴纳,复审未通过人员评审费不予退回。

十堰市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人事科,联系人:靳伟,联系电话:0719-811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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