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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博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3、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其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5、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7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

3、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

(三)论文要求

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刊发的论文。

在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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