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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4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24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5号)执行。

二、评审类别、方式及受理程序

(一)评审类别

评审类别为:社会化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以下简称民营专项评审),详见附件1。

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考试、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取得;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二)评审方式

依托“贵州省人才人事综合业务管理服务平台”(https://rcrs.gzsrs.cn:9999/ips)线上开展。

(三)受理范围划分

1.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

(1)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单位正高级资格(贵州省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除外)。

(2)各行业所属、中央在黔医疗卫生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正、副高级资格。

(3)获得授权开展高级评审工作的市(州)、省属三甲医院、省疾控中心申报高级资格人员申报专业不能组建专家组评审或非本单位主系列的。

(4)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申报社会化评审正高级任职资格的。

2.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

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申报民营专项评审正、副高级任职资格的。

3.获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人社部门受理范围

(1)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申报社会化评审副高级任职资格的。

(2)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资格的。

4.获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主评审工作单位的受理范围:本单位内符合授权范围申报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的。

以上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审范围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四)受理程序

1.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程序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推荐。经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省级高评委推荐评审。市(州)卫生健康局在申报人员材料上传系统前,应当对辖区内(含所辖区、县)申报人员材料进行线下初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质量把关。

2.获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人社部门受理程序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后,向核准授权的市(州)人社部门推荐评审。市(州)卫生健康局在申报人员材料上传系统前,应当对辖区内(含所辖区、县)申报人员材料进行线下初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质量把关。

3.获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主评审工作单位的受理程序

自主评审单位要按《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通〔2023〕50号)要求,遵循评审工作流程开展有关工作。

三、严格按评审计划组织实施年度申报评审工作

为确保线上评审各环节工作有序衔接,2024年申报评审工作实行全省统一的“个人申报时间”“各评审委员会材料收取截止时间”“缴费截止时间”“评委会政策性审查工作完成截止时间”“评委会线上评审完成截止时间”等五个时间节点。

各市(州)高级评审委员会、其他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自行决定开展政策性审查和评委会线上评审的具体时间,但不得晚于规定的统一时间节点。详见《2024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计划》(附件3)。

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安排按照附件4实施。

四、申报条件

(一)资格条件

1.社会化评审资格条件

申报评审条件按《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5号)执行。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评审条件,详见附件5。

2.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资格条件

按照《贵州省乡镇和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办法》(黔人社通〔2024〕67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3.民营专项评审资格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评审条件,详见附件5。

(二)专业设置

1.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专业设置

根据黔人社通〔2023〕55号文件,按临床医学及口腔医学、药学(含中药学)、护理学、医学辅助、中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六个类别设置136个专业。详见《申报评审专业》(附件6)。申报人应根据本人现从事(聘任)的专业以及有关执业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对应附件6中所列专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2.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认定专业设置

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专业仅限于附件7内专业。

(三)参评有关政策及要求

1.申报人员范围

本文中申报人(申报人员)指的是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中建立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执业注册要求

申报须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准入要求专业的人员,必须提交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申报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应符合附件6要求;执业注册单位须与建立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一致。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评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下简称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可免于参加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享受提前(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免于参加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疫情防控一线人员享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优惠政策时间至2026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完成截止。

4.继续强化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1)建立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截止申报评审当年9月30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服务基层长效机制,紧扣“乡村振兴”战略,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累计服务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对口帮扶工作实际,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在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可作为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2)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对口帮扶中对基层开展的巡回医疗、走村入户、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的时间,可累积计算为服务基层时间。

(3)按照《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完成远程医疗服务的时间按比例折算为服务基层时间。

(4)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或按规定程序调动到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基层单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或高级职务的任职时间可作为继续聘任中级职务或晋升高级职务须具备的基层工作经历。

(5)非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含疾控、血液、紧急救援、卫生健康科学研究、医养结合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不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

(6)参加“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驻(境)外工作时间可视同基层工作时间。

(7)2019年1月1日后,其他按照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到一线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书面证明后,选派工作时间可累计为基层服务时间,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申报职称。

(8)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按连续1年基层服务年限计算。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基层服务年限未满的,可先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3年内补足。

(9)累计4年参加征兵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含省、市级征兵体检专家组成员),履职情况良好未发生责任退兵和廉洁征兵问题的,参与征兵工作时间,视为一年基层服务工作时间。

(10)医疗机构选派临床医师到急救中心参与日常急救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视同对口援助服务。

(11)申报人员必须达到服务基层工作经历要求,才能申报评审高级任职资格;未达到服务基层经历要求的,取消其晋升职称资格。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部门填写《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连续服务)》(附件8-1),经受援单位及县卫健局、派出单位业务及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推荐;分段累计服务满1年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部门填写《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累计服务)》(附件8-2),经所在单位业务及人事部门审核推荐。派出单位、受援单位及县卫健局均应建立“城乡对口支援服务基层台账”。

(12)准确把握“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期间的工作成果和取得成效可视同本专业业绩成果”的要求,服务基层期间取得的表彰、奖励可视同本专业表彰奖励,服务基层的日常工作可抵折本专业工作量。

5.继续教育要求

(1)申报人须按相关要求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并根据学历、资历对应的任职年限要求提供近5年或7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疫情防控一线人员、高层次人才、破格申报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按其实际聘任年限计算。

(2)省、市、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应不少于25学分(其中2020年不少于15学分)。其中近5年或7年(根据学历、资历对应)累计学分中Ⅰ类学分需满足如下要求:

①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得低于23学分;其中省级三级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需Ⅰ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7分。

②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市(州)级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得低于23学分,其中需国家级学分7分。

③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得低于17学分;县级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得低于23学分,其中需国家级学分7分。

(3)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属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社区的需总学分90分,其他单位的需总学分40分,均不需具备Ⅰ类学分。

(4)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当地同类同级公立医院等级(标准)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适用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5)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视同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6)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脱贫攻坚、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的时间,每日可折算为1个继续教育学分。

(7)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年审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9),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审核盖章后予以送评。申报人参评学历为专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提供年份为2018-2024年;申报人参评学历为本科及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提供年份为2020-2024年。

(8)申报人及用人单位要按照《关于优化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要求,在申报人材料提交前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折算填报、审核工作,确保申报人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9)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http://www.gzjxjy.gzsrs.cn/)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学习、测试。测试通过结果由系统对接平台自动获取,无需上传证明材料。

6.成果代表作要求

深化人才评价改革,推行成果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申报时可选定一份最具代表性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作为本人成果代表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分送2名同行专家对成果代表作的理论水平、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等进行评议。评议得分占综合分的20%。

7.任职年限要求

2024年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其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通过再教育取得规定学历的,在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原学历条件下任现职时间折半计算。

8.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聘

继续执行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引进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硕士,在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可根据其业绩、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聘用到相应技术岗位,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博士可享受副高待遇、硕士可享受中级待遇(仅指工资待遇)。截止申报当年底聘用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按评审条件推荐博士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博士通过评审获得副高级资格、硕士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晋升上一级职务任职时间须从取得相应资格后正式聘用时开始计算。

博士人员达不到服务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可先推荐参加评审;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在聘期内安排补足服务基层年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达到聘用满1年的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为5-10学分。

9.民营医疗机构倾斜政策

(1)申报社会化评审的,申报评审条件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对申报人在多点执业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予以认可。专业技术人员在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或不同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流动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2)申报民营专项评审的,在规定的工作量方面予以适当放宽。

(3)申报民营专项评审的,服务基层工作经历不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

10.做好职称制度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衔接

(1)依据原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从2014年开始新进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按照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度,需按要求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在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时提供。即:1.2014年起,新进入三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下同)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2016年起,新进入二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2019年起,新进入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4.2020年起,所有新进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要求,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职称晋升方面,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11.“西学中人才”评聘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临床类别医师通过省级“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基地培训,考核通过后并转岗工作满2年,允许报考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并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12.同级转评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跨系列转评职称,需按转入职称系列的评审要求提供业绩。用于申报转评前同等层级职称的业绩,如符合转入职称系列评审要求的,可继续使用。转评后,不属于该职称层级期间产生的业绩,以及已用于申请转评的业绩,不得用于申报上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与职称存在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视同为对应层级的职称,可按规定申请转评。

13.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2024年推进计划暨地方工作要点的通知》“突出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导向,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标准”的要求,从2024年起,以专利作为申报业绩的,要重点考察其专利质量、转化运用、转化效益情况。

五、省内合格人员申报评审事宜

(一)2012至2015年期间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可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2016年起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后,需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合并计算达到规定年限,才能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实行“考评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一)综合评价分数构成

1.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具体得分加权见附表1。

附表1: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综合评价得分加权表

附表1: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综合评价得分加权表

2.答辩考核得分低于答辩满分60%,专业组不推荐。

(二)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

结合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附件5)设定省级三甲、省级其他、市(州)级、县级、乡镇级五级分别确定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附表2)。

附表2: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

附表2: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

(三)综合评价分数使用

综合评价分数是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评审的重要参考,是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最终表决的重要指标,高级评审委员会综合考量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业绩贡献、答辩成绩及综合表现等情况,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七、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效用

(一)除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及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免试的申报副高级人员外,其余申报人员均须参加贵州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方可送评。

(二)考生可在中国卫生人才网查询当年度个人考试成绩。考试合格人员可将成绩查询截图作为申报评审依据。申报人员经单位或主管部门核对《贵州省2024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后,报送评审材料。

(三)免试人员按照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考试分数按照同级别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综合评价。即:工作单位级别为省级三甲,考试成绩按照省级三甲单位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工作单位为市州级,考试成绩按照市州级单位应试合格人员平均分计入,以此类推。各评委会受理的各级免试人员平均分按照本评委会受理的同级合格人员平均分进行计算。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免试人员要严格把关。

八、评审结果备案及存档

(一)评审结果备案

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在任职资格文件印发后,将组建本次评委会通知、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公示情况说明、任职资格文件、评审工作报告、评委会表决表(评委签字),通过人社职称系统上报备案。

(二)评审结果存档

评审结果备案完成后,评委会组建单位在职称系统中生成“评审通过确认单”,下载打印盖章(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或申报人本人领取,经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

九、强化评审工作纪律

(一)对公示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在“三公开”公示过程中,如有群众举报反映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后,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并延期申报;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通过资格并延期申报;并根据职称政策和“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二)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建立诚信档案制度

申报人员应提交本人《医德医风考评登记表》(附件10),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

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各用人单位要对申报材料(含政策性审查未通过后的补充材料)真实性、合规性严格审核。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属实的,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任职资格;从认定之日起记入信息系统诚信档案库,认定之日后的3个职称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职称。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审核单位责任。

(三)加强对自主评审结果的监督检查

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对获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对申报评审中出现失误的单位进行全省通报,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评审结果不予认可、取消评审权等处理,并根据职称政策和责任追究制追究申报人员、推荐单位、评审委员会有关责任。

十、申报评审程序及要求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0号)精神,严格执行“三公开、三承诺”制度,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申报程序

1.个人系统账号创建和关联

2024年7月起,申报人账号实行实人制管理,申报人应访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职称一站式办理”专栏(https://rst.guizhou.gov.cn/ztzl/tjgzxyfwgzrcgzzcyzsbl/)系统入口进行用户账号的创建和关联。首次创建个人账号的,须注册账号并进行个人实人制验证,账号与用人单位绑定关联后方可办理职称申报业务;已有系统个人账号的,首次登录时须完善用户资料,并进行个人实人制验证,验证通过后可办理职称相关业务。

2.个人申报

9月15日前申报人可登录系统维护本人信息、填写上传申报材料,为提交申报材料做好准备。准备就绪的可点击“预约自动申报”,系统将在申报时段内自动申报,也可于9月16日8:00至9月20日17:00手动申报。为错开9月16日至9月20日申报高峰,建议选择“预约自动申报”。申报前填写和上传的材料均可进行修改。一经提交,不得自行变更。

3.审核、公示推荐、材料流转

(1)资格审核。用人单位根据《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认真对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材料,发现填报错误、被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问题的,在系统相应板块填写审查意见,并指导申报人进行补正,确保进入公示、推荐环节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合规,确保补正后的申报材料不存在风险提示,或被风险提示但已进行风险排除,不影响推荐。

(2)公示推荐。用人单位对审核情况以适当方式在线下一定范围和系统内公示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前,申报材料可退回申报人调整补正。用人单位启动公示程序后,为充分保障个人申报意愿和信息安全,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开启防篡改保护,除“申报类别”“评审类别”可按程序依申请调整外,申报材料全流程锁定流转。公示启动后,申报材料不能退回补正。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反映的,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结束后,对资格审查和公示期间,涉及“风险提示”人员已排除风险不影响推荐的,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会同申报材料在系统中上传推荐。本单位未被推荐的申报材料自动终止本年度申报。事业单位推荐申报的,须上传本单位岗位聘用情况。

(3)材料流转。各流转节点接收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往上一级推送,确保申报人材料在评委会收取材料截止时间前将申报材料准确推送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推送,导致申报人材料不能及时送评的,责任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推送的单位承担。

省级高评委系统内收取材料截止时间为10月10日17:00。其他各级评委会材料收取时间应予明确并公示。

(二)材料上传要求

申报系统材料上传要求详见附件11。

(三)辅助材料报送

1.报送内容

(1)各市(州)卫生健康局或主管部门汇总盖章的《申报评审人员名册》(附件12),以及Excel电子文档。

(2)申报人的工作业绩中如包含手术/操作视频、健康科普视频,上传材料时因系统容量限制不能完整上传的,应截取其中主要内容(5-10张图片)形成文档上传。完整视频用单独的U盘进行保存,并标注好本人单位、姓名,作为辅助材料报送。

(3)正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成果代表作报送见附件11。

2.省级高评委受理材料报送程序和时间

(1)报送程序:各有关单位报送的辅助材料,由市(州)卫生健康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辅助材料直接送交省级高评委。

(2)报送时间:10月11日至10月15日(工作日)。

(3)报送地点: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贵阳市云岩区巫峰路169号103办公室)。

3.授权评审组织机构受理材料时间

其他获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和相关单位申报人员评审材料报送流程及要求按本市(州)、本单位自主评审委员会要求进行。

授权评审组织机构申报程序和时间自行安排,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

(四)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人信息表填报

按照国家卫健委人事司职称评审相关要求,在2024年评审中继续试用“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凡省级高评委受理范围内,申报评审专业为《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评审专业列表》中所列专业(附件13)的人员,均需填写《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人员信息表》(附件14),并于10月10日前将附件14报送至gzswsjkrczxrcgz@126.com。

十一、其他事项

(一)收费

1.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职称评审费的通知》(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执行,每人350元。

2.收费方式。从2024年起,职称评审费统一通过职称系统收缴。职称评审委员会确认接收申报人职称申报材料后,系统生成缴费二维码,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扫码缴费后将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送的开具非税票据短信,可按短信通知自行下载非税票据。

3.截止时间。省级高评委缴费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24:00。其他授权评审组织缴费截止时间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自行通知,但不得晚于10月28日24:00。申报人未在规定时间缴费的,视作放弃申报。

(二)文件资料下载

登陆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官网站(https://wjw.guizhou.gov.cn/),在“通知公告”栏下载。

(三)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范畴

通知涉及的一线医务人员以《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援鄂医疗队员记功奖励决定》中有关人员名单和各市州卫生健康局、省直委直各有关单位盖章上报的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名单为准。

(四)民营专项评审证书效用

1.经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获得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其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栏统一标注“黔特高”字样,“评审组织”栏统一标注“贵州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字样。

2.取得民营专项评审高级任职资格后调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需重新参加同级别社会化评审。

(五)自主评审单位评审事宜

1.在评审权有效期内的自主评审单位应提前评估本单位本年度参评人员,如当年申报人数少于10人的,报经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该自主评审单位不在系统“评审活动通知维护”模块填写信息,同时通知本单位申报人评审类型选择“社会化评审”,由当地市(州)人社部门或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自主评审单位未完成评审权续期备案的,应及时通知本单位申报人评审类型选择“社会化评审”,由当地市(州)人社部门或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六)建立和推广应用申报人数字业绩档案库

系统将逐步搭建贯穿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生涯的数字业绩档案库。从2024年8月1日起,申报人进入系统“个人职称数字档案”页面,即可逐项填报个人信息及业绩信息,并可日常登录系统进行动态维护。申报人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或取得新的业绩后,应在系统中适时动态更新,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及时对申报人更新的信息和业绩进行审核确认。经单位审核确认的信息和业绩,申报人在其后的评审年度申报启动期间,填报申报材料时可直接从业绩档案库中选取,无需重复填写及上传佐证材料。

(七)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各地、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加大对评审条件的学习和宣传力度,用人单位要熟悉申报评审系统,帮助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申报评审系统内的有关内容,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提升和申报卫生专业高级资格创造有利条件。

(八)未尽事宜

本通知未提及的机关分流、外语和计算机能力、开展助力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职称评审、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及用人制度的衔接、服务军民融合等有关职称政策,均结合历年来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一并执行。聘任事宜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政策和要求执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事宜另行通知。原有卫生系列职称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黄春,0851-87987161

遵义市卫生健康局:袁珂,0851-27613068

遵义市卫生人员教育考试中心: 郭欣,0851-28920939

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吴新文,0858-8326135

安顺市卫生健康局:程晓,0851-33236341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陈春燕,0857-8252362

铜仁市卫生健康局:代仕春,0856-5212951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马立平,0854-8512801

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李彦君,0855-8218276

黔西南州卫生健康局:张琨燕,0859-3228571

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 吴翔,0851-83617522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孙莉璇,0851-86892276

附件:

1.评审类别说明

2.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目录

3.2024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计划

4.2024年省级高评委和民营专项评委会评审工作安排

5.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

6.申报评审专业

7.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

8.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

9.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

10.医德医风考评登记表

11.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12.申报评审人员名册

13.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评审专业列表

14.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人员信息表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附件

以上“贵州省2024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的内容由医学教育网为大家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考试动态及政策通知请关注医学教育网卫生高级职称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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